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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外围管理制度汇编(一)
发布时间: 2018-10-16 14:59:26 浏览次数: 88

管理制度汇编

(一)

一二年五月

目 录

一、党委行政议事规则

1、点点外围党委会议议事规则...................................................2

2、点点外围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5

3、点点外围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7

二、纪检、监察审计

4、点点外围党政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9

5、点点外围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11

6、点点外围二级学院、党政部门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细则..................15

三、组织人事

7、点点外围引进人才及人事管理暂行办法........................................19

8、点点外围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24

9、点点外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30

10、点点外围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36

11、点点外围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40

四、财务管理

12、点点外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6

13、点点外围财务管理制度………………………………………………………………………53

14、点点外围关于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63

15、点点外围财务收支审批制度…………………………………………………………………66

16、点点外围经费开支管理规定…………………………………………………………………68

17、点点外围收费票据管理规定…………………………………………………………………69

18、点点外围报帐票据管理规定…………………………………………………………………71

19、点点外围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72

20、点点外围创收收入管理规定…………………………………………………………………75

21、点点外围住宅、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管理规定………………………………………………77

22、点点外围校园卡管理规定……………………………………………………………………78

23、点点外围校园卡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办法……………………………………………………81

24、点点外围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办法……………………………………………………82

25、点点外围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稿)............................................84

五、教学管理

26、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点点外围关于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的决定………………87

27、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点点外围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91

28、点点外围教材管理办法.....................................................96

29、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点点外围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意见........99

30、点点外围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试行)………………………………………………102

31、点点外围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105

32、点点外围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试行)………………………………………117

33、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24

六、成人教育

34、点点外围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管理办法.......................................129

一、党委行政议事规则

点点外围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余学院党发〔2011〕1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使党委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1.院党委会是党委对学院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

2.院党委会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二、议事范围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与执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

4.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5.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6.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党建工作,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7.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8.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干部、师资、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党员管理事项;年度进人计划;院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9.研究决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编制、人事等工作。

10.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taptap手机官网、校办产业、校园建设规划、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审定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的立项。

12.审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13.研究决定学院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14.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准备

15.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汇报后,再作安排。重大议题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再提交党委会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前应做好准备,由提出议题的领导和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解决方案、建议。如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涉及几方而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议程。

16.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都由院党政办公室进行协调、汇总,报书记审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委会的议程。

17.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18.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19.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有关会议内容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0.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席。

21.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22.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

23.党委委员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紧扣议题,积极发表个人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意见。

24.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和决定。

25.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

26.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党委会议决。

27.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急迫问题,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28.酝酿或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9.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党政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和议事结果。

30.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落实与监督

31.党委会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院党政办主任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对需要相关单位落实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发抄告单督办。

32.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院党政办要建立督查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33.凡经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六、与会人员

34.党委委员参加会议。

35.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

36.原新余高专党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37.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38.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七、附则

39.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0.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余学院党发〔2011〕1号)

为进一步提高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议事决策水平,使院长办公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1.院长办公会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二、议事范围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讨论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院党委决定、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

3.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发展战略、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决定的实施意见。

4.研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5.研究部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taptap手机官网、校办产业、校园规划建设、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教室、实验室、公用房等办学资源的调配。

6.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及实施预算的细则。预算外30万元以下项目的实施。

7.研究并提出教职工奖惩意见。

8.酝酿拟聘任或解聘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9.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决定学生的毕业、奖惩等。

10.酝酿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11.学院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议题准备

12.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都由院党政办进行协调、汇总,报院长审定,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审定,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13.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汇报后,再作安排,属于分管院领导可以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14.如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涉及几方而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议程。

15.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16.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17.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18.院长办公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对会议研究和处理的问题,分管的领导要掌握第一手资料,作好充分准备,首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归纳,在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和决议。

19.讨论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20.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需要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决议,由党政办发出抄告单。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及相关单位,有关领导及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跟踪督查,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行政报告。

五、与会人员

21.院长、副院长参加会议。

22.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23.原新余高专行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24.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25.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列席会议。

26.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附则

27.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8.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余学院党发〔2011〕1号)

点点外围党政班子工作例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共同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为规范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对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2.通报、反馈上一周工作情况,对本周主要工作作简要说明。

3.收集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议题。

4.交流协调日常工作,沟通对重大问题的看法。

5.临时需要处置的突发性问题。

二、议事规程

6.一般每星期一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顺延。

7.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院长召集并主持。

8.会议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决定重大问题。

9.会议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由党政办编印院领导每周主要工作安排表和工作完成情况进程表。

三、与会人员

10.院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11.原新余高专党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12.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13.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四、附则

1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5.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二、纪检、监察审计

点点外围党政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民主决策制度

(余学院党发〔2011〕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推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精神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指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全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

(二)学院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三)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四)重要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五)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上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等;

(七)学院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编制审核、重要人事工作等;

(八)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规划等;

(九)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进人计划的审定,党员管理、制度审定,干部、师资、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等;

(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taptap手机官网、校办产业、校园建设、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的重要事项等;

(十一)院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十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十三)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十五)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等;

(十六)重大对外合作交流规划等;

(十七)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八)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九)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的审核;

(二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行政设备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等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未列入预算的,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八条 决策机制、分工、人员、程序和实施与监督

集体决策的机制、分工、人员、程序和实施与监督按照《点点外围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点点外围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点点外围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余学院发〔2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监察部、教育部监察局有关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监察处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并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 监察处在学校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部门指导。

第四条 监察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积极配合学校纪委的工作。

第六条 监察工作紧密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围绕重大改革措施、决策的实施加强监察,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管理、行政效能、执行落实和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七条 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秉公办事,公正执法。

第九条 监察工作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执法监察,把执法监察同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建立举报制度,疏通师生员工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向监察部门控告、检举、申诉的渠道。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十条 监察处为处级单位,与纪委、审计部门合署办公,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在行政部门以及教学教辅单位设兼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学校监察处指导。兼职监察员由学校监察处提名,学校按程序任命。

第十二条 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民主党派、专家教授或知名人士、教代会代表等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处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监察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监察处对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监察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处的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监察处的监察对象是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重点是各部门、单位及其行政各级领导干部。监察对象以外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纪校规的,由人事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处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依法管理、行政效能、执行落实和廉政建设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学校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评审工作中的政策制定、资格审查、组织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3.对学校的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考试、录取资格审定和面向学生收费等重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4.对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科研经费管理、各类国家和省市级考试的重点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5.对学校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教材图书订购开展全程执法监察、跟踪监察;

6. 对干部选拔聘用、人事调配、人员招聘及其它需要监察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对学校教职工集资和关系福利的有关事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8.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正确行使职权。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完善内部监督和管理规章制度,以促进廉洁高效工作、正确履行职责、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

9.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校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10.调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违反政纪校规以及学校的决议、决定的行为;

11.协助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清廉自律的教育,宣传和表扬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通报典型的违纪案件,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12.完成主管领导、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第四章 监察处的权限

第二十条 监察处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和一定的监察决定权、行政处分权。监察措施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规定和本规定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监察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纪校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察处在调查违反政纪校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政纪校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藏匿、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经上级监察机关批准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4.建议按管理权限暂停有严重违反政纪校规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重大案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监察机关,取得上级监察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必要时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可以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监察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政纪校规,应当予以纠正的;

2.单位、部门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政纪校规的决定或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校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五条 监察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1.违反政纪校规获得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

2.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处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执行。监察处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监察处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监察工作人员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支持监察处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章 监察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对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认为监察对象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过立案调查,对确有证据证明监察对象已违反政纪校规,须给予行政处分或做出其他处理的案件,先由违纪人所在单位、部门研究处理的建议意见,经监察处审理后,报校主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报校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政纪校规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报请原批准立案的校领导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部门或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以及被调查人员,同时将销案情况报已备案的上级监察机关。

第三十三条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须报请批准立案的校领导批准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同时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案件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部门及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监察处做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处。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处申请复审。监察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或给予回复。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察处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或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对发生下列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为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监察处有权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2.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情况的;

3.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4.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的;

5.报复、诬陷监察人员或者其他提供文件、资料、证据和情况的人员的;

6.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证据和有关文件、资料、物品的。

第四十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点点外围二级学院、党政部门党政正职

“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细则

余学院党办发〔2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新余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余办字〔2010〕54号)和市委《关于加强县级干部管理的规定》(余发〔2003〕1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正职”,包括各二级学院、党政各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由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点点外围党政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集体民主决策制度》执行。

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界限由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界定。 

 第三章 制度建设、风险防范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相关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所涉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送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规范。从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确定风险等级,深入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规范的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结合推进党务、校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处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加强配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各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的开展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监督情况每半年向校纪委、监察处汇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七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干部人事、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组织人事

点点外围引进人才及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1〕4号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管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才引进

(一)引进人才的原则

1、突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地位,原则上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2、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需要确定引进人才计划,原则上不突破计划引进。

3、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占用事业编制,人事档案存放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引进对象

1、两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人选;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4、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5、省级学科带头人;6、教授、博士生导师;7、博士研究生;8、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9、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0、教学科研创新团队;11、其它特殊人才。

(三)引进人才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年龄要求。刚性引进:50岁以下紧缺专业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和博士生导师;40岁以下全日制统招博士;40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职称人员(有本专业工作经历者优先);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为“211”校院毕业生);其它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创新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领军人才应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

4、身体健康。

(四)引进方式

采取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可以带项目或整个团队打包引进。根据项目合作情况可以在我校工作几年或一年中在我校工作几个月。

(五)引进人才的待遇

1、两院院士:年薪150万元;安家费50万元;提供160平方米住房,服务期内免房租。在本校工作满10年后,该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如果不需要学校提供免费住房,学校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40万元,分5年支付;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相应的科研设施及平台,提供科研启动经费400—500万元;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学校配备专业助手和工作秘书,配备工作用车;配偶随调,子女安排工作。

2、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年薪100万元,安家费40万元;提供160平方米住房,服务期内免房租。在本校工作满10年后,该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如果不需要学校提供免费住房,学校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40万元,分5年支付;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相应的科研设施及平台,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0—300万元;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学校配备专业助手和工作秘书;配偶随调,子女安排工作。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年薪80万元;安家费40万元;提供160平方米住房,服务期内免房租。在本校工作满10年后,该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如果不需要学校提供免费住房,学校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40万元,分5年支付;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相应的科研设施及平台,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0—300万元;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学校配备专业助手和工作秘书;配偶可随调,子女可安排工作。

4、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年薪70万元;安家费30万元;提供160平方米住房,服务期内免房租。在本校工作满10年后,该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如果不需要学校提供免费住房,学校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30万元,分5年支付;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相应的科研设施及平台,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150万元;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专业助手;配偶可随调,子女可安排工作。

5、省级学科带头人:年薪20万元人民币;安家费20万元;提供160平方米住房,服务期内免房租。在本校工作满10年后,该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如果不需要学校提供免费住房,学校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30万元,分5年支付;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相应的科研设施及平台,提供科研启动经费40—60万元;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专业助手;配偶可随调。

以上特殊人才同时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特殊人才柔性引进具体待遇由双方面议。

6、学校急需的紧缺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紧缺专业根据我校需求及人才供需情况界定)。

(1)不需要学校安排配偶工作的,享受如下待遇:

①安排住房一套(120平方米,毛坯房),六年服务期内免房租,在校连续工作10年,产权归个人。

②科研经费:文科类博士、教授5万元,理工科类15万元(与科研项目配套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科研处制定的办法执行);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文科类科研经费10万元,理工科类20万元(与科研项目配套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科研处制定的办法执行)。

③未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自来校之日起按副高职称享受校内津贴待遇。

④配备工作电脑1台。

⑤具有博士学位的六年内每月发给博士学位津贴700元。

⑥生活补贴:博士、教授六年内每月500元,博士生导师800元。

⑦安家费:博士、教授8万元,博士生导师15万元。(分年度支付)

(2)需要安排配偶工作的,配偶的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视配偶学历情况,除享受上述①—④)项待遇外,在博士学位津贴、生活补贴、安家费方面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①配偶学历为本科:六年内每月发给博士学位津贴700元;博士、教授每月生活补贴3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生活补贴500元;博士、教授安家费4万元,博士生导师安家费10万元。

②配偶学历为专科:六年内每月发给博士学位津贴700元;博士、教授每月生活补贴2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生活补贴400元;博士、教授安家费3万元,博士生导师安家费7万元。

③配偶学历为中专及以下:六年内每月发给博士学位津贴700元;博士、教授每月生活补贴2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生活补贴300元;博士、教授安家费1.5万元,博士生导师安家费3.5万元。

7、一般专业的博士和教授

不安排配偶工作,安家费为5万元,其它优惠待遇与紧缺专业人员相同;本校教师在职攻读取得博士学位回校任教不安排配偶工作,不发放安家费,不安排住房,享受其它优惠待遇。

8、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

未取得中级职称硕士自来校之日起按中级职称享受校内津贴待遇。(本校教师在职获得硕士学位如未取得中级职称,可自回校任教之日起按中级职称享受校内津贴待遇)

9、引进团队人员和国外人员(具有国外学历、学位),其待遇比照上述各类人员待遇向上高套一档。

(六)引进人才的程序

1、制定计划:①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引进人才计划;②引进师资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引进人才计划并报校党委审定;③报市人保局、市编办批准引进人才计划。

2、发布公告:①在全国知名招聘网上或报纸上发布招聘信息;②在校园网上发布招聘信息;③在全国各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④积极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

3、笔试、面试:特殊专业的本科生按照市政府规定以公开招考形式,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后择优录用,笔试由市人保局组织,面试及考察由学校组织。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引进由学校及市人保局等单位共同组织面试(含试讲或专业测试)。以抽签的方式在校用人单位专业教师中抽出5-7人组成评委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由校纪委负责纪律监督,校人事处、教务处负责程序监督。

4、录用:①校人事处对入围人员进行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考察;②校师资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录用人员名单报校党委审定;③报市人保局批准;④校人事处与录用人员签订录用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七)引进人才的责任与义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接受并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教务处、科研处、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进行跟踪管理。对不履行相应教学、科研职责,未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合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不合格,学校可根据有关人事规定不予录用。

引进人才在校最低服务期限分别为: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和副高职称人员3年;博士、正高职称人员6年;其它人员按工作协议执行,最低不少于6年;本校教师在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按教师在职进修有关规定执行。

引进的人才如未满服务期离开本校的,应按未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比退回已享受的以上待遇,副教授、硕士应支付给学校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其它人员应支付给学校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如在校期间外出进修培训的,按工作协议和学校进修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人事管理

(一)强化编内人员管理

1、严格考勤、请销假制度。

学校行政教辅部门及教学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实行教学工作量制,可以不坐班。不坐班的专任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勤、请销假的规定,不断提高机关效能。

2、严格人事调配纪律。

(1)调入。除教学科研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或符合政策性安置的外,一律不能调入(引进),校外调入必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2)校内调配。校内调配必须在各单位编制限额范围内进行。校内调配程序:先由用人部门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用人要求,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校人事处。校人事处审核编制,报校分管领导同意,由校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必须在一周内到校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逾期者按旷工处理,超过半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3)调出。人员调出一般在学期快结束,或学期结束后下学期开学前提出,学期中途一般不能提出调出申请。调出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交校人事处。由校人事处报校分管领导、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校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调出要求:见习期内和服务期内一般不得申请调出,确有特殊情况需调出,经批准后,须按学校规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赔偿费。调出人员家属,当初系学校照顾安排工作的,应按照“同出同留”的原则,须同时调出。

(4)辞职:个人自愿可申请辞职。

辞职程序: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校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辞职:

①辞职后可能泄露本单位机密的。

②受到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受留用察看处分,正处于察看期间的。

③应届毕业生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④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3、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严格执行省人保厅有关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个人申报,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对其资格条件及相关业绩进行审核。经审核没达到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申报副高、中级的不上校评审会,申报正高的不报道省人保厅。严格按照省人保厅及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4、严格考核与奖惩: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按照《点点外围年度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用期满考核在聘用期满一个月内进行,主要对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覆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的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奖惩、聘用、晋职等的重要依据,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规范编外人员管理

1、无论校内校外何种原因,一律不得以借调形式安排人员到学校工作。原以借调形式安排在学校工作的,将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逐步消化。如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国家、学校规定应当予以辞退的,学校将予以辞退。辞退后不再享受学校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2、今后编外临时用工,一律采用合同形式临时聘用。聘用临时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校教授、博士配偶、子女或本校生活困难教职工的配偶、子女。

3、聘用临时用工人员的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点点外围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严格聘期考核。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用人部门、单位参照学校考核教职工的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辞退。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余学院党发〔2011〕7号)

我院处级机构和领导职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科级机构及领导职数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点点外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精神,由我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并管理。

一、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类机构:

处级机构35个。其中,党委机构4个(正处级),行政机构8个(正处级),群团机构2个(正处级),教学机构18个(正处级),教学辅助机构3个(副处级)。

科级机构128个,其中,党委机构17个,群团机构4个,行政机构26个,教学机构72个,教学辅助机构7个(副科级),附属机构2个。

具体机构设置见附件。

二、领导职数配备

处级机构按照党委机构、行政机构、群团机构设1正1副,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附属机构设1正2副的原则,配备领导职数,其中:

正处级领导职数32名(党委机构4名、行政机构8名、群团机构2名、教学机构18名)。

副处级领导职数53名(党委机构4名,行政机构8名、群团机构2名、教学机构36名、教学辅助机构3名)。

学校机关、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下设的科级机构按照每个机构一名的原则备配科级领导职数;附属机构按照市编委核定的每机构设一正二副的原则,备配科级领导职数。科级领导职数138名(党委机构17名,群团机构4名、行政机构26名、教学机构72名、教学辅助机构13名、附属机构6名)

具体领导职数配备见附件。

附件:

点点外围机构设置及职数配备表

机构名称

机构级别

领导

职数

下设机构

名称

级别

领导职数

党群机构

纪委

(监察处、审计处合署)

正处

1正1副

审计室

科级

1个

监察室

科级

1个

综合室

科级

1个

党委办公室

(行政办公室合署)

正处

1正1副

秘书科

科级

1个

综合科

科级

1个

发展规划科

科级

1个

督查科

科级

1个

档案科

科级

1个

组织部

(人事处、统战部合署)

正处

1正1副

组织科

(党校)

科级

1个

干部科

科级

1个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科级

1个

人事科

(师资科)

科级

1个

劳资科

科级

1个

统战科

科级

1个

宣传部

正处

1正1副

理论宣传科

科级

1个

信息科

科级

1个

校报编辑部

科级

1个

工会

正处

1正1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女委会(与计生办合署)

科级

1个

团委

正处

1正1副

组宣部

科级

1个

办公室

科级

1个(兼学生会秘书长)

行政机构

科学研究处

正处

1正1副

综合计划科

科级

1个

信息成果科

科级

1个

教务处

正处

1正1副

学籍管理科

科级

1个

教学研究科

科级

1个

教学质量科

科级

1个

教学运行科

科级

1个

实践教学科

科级

1个

taptap手机官网处

正处

1正1副

招生科

科级

1个

学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科级

1个

综合科

科级

1个

财务处

正处

1正1副

会计结算科

科级

1个

卡务结算中心

科级

1个

综合科

科级

1个

采购中心

科级

1个

保卫处

(人民武装部合署)

正处

1正1副

内勤科

科级

1个

外勤科

科级

1个

综合科

科级

1个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正处

1正1副

后勤管理科

科级

1个

资产设备科

科级

1个

基建科

科级

1个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正处

1正1副

外国专家与留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综合科

科级

1个

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部合署)

正处

1正1副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宿舍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科级

1个

心理咨询中心

科级

1个

教学机构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新余新能源研究所挂靠)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新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新余新材料研究所挂靠)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机械工程学院

(新余工业研究所挂靠)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建筑与规划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地方文化研究所挂靠)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教学机构

外国语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经济学院(中小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挂靠)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环境与化工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音乐与舞蹈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抱石美术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体育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政法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继续教育学院

正处

1正2副

招生办

科级

1个

自考办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籍管理科

科级

1个

职业技术学院

正处

1正2副

办公室

科级

1个

团委书记

科级

1个

教学管理科

科级

1个

学生管理科

科级

1个

教辅机构

图书馆

副处

1正2副

采编部

副科级

1个

流通部

副科级

1个

期刊部

副科级

1个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副处

1正2副

教学管理科

副科级

1个

综合科

副科级

1个

学报编辑部

副处

1正2副

人文社科编辑室

副科级

1个

自然科学编辑室

副科级

1个

附属机构

市逸夫小学

(点点外围附属学校)

正科

1正2副

 

点点外围附属医院

正科

1正2副

 

点点外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0月20日党委会议修订)(余学院党发〔20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院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及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高职称、高学历的特殊人才不受任职级别和年限的限制。

(四)提任科、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男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男一般不超过4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35周岁。处级领导干部,男一般年满58周岁,女一般年满55周岁,应当改任非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二级学院团委书记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

(八)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五条 提任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的程序与办法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其方式:1、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推荐近期提拔为正处级干部人选时,在全校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推荐大会上进行推荐;推荐近期提拔为副处级干部人选时,在本部门、单位全体教工参加的推荐大会上进行推荐。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个别谈话推荐。由考察组与所在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群众代表谈话推荐。3、个人推荐。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由院党委或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2、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校分管领导,科级以上干部、坐班人员、教职工代表以及考察对象所服务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员较少的逐一进行谈话。4、征求意见。考察对象必须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5、考察组写出考察材料,并将考察情况向院党委主要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汇报,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院党委报告。

(四)个别酝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院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在院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五)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对拟任人选集体讨论作出决定。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2、由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3、对拟任人选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4、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5、院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正处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酝酿,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呈报市委正、副书记及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审签同意后,市委组织部下文批复,院党委研究任命。副处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职数、任职条件和资格后,由院党委下文任命。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研究下文任命。所有任职都必须在职数限额之内。

(六)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对象在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3、基层党组织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4、对院党委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5、职务任免。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

第七条 选拔任用办法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实行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办法。

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1、加大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2、空缺科级领导岗位原则上应当采取面向全校或本单位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

第四章 交流、回避

第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单位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交流轮岗范围主要是学校党政管理职能部门与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党政管理职能部门之间或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进行。

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一般应当交流。特别要加大对人、财、物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领导岗位的交流轮岗及党政管理职能部门与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交流轮岗力度。

第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按照辞职的原因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章 谈 话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干部谈话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

(一)职务任免谈话。对经院党委会作出任免决定的领导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二)戒勉谈话。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三)警示谈话。对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第十五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同干部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时。

(二)受到批评、处分时。

(三)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四)发现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对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五)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第七章 考核、教育和培训

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一)年度考核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常规考核,每年年终或下年年初进行。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的工作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考核。根据任职不同要求,结合述职报告、群众评议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以及廉洁自律情况。任期届满考核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由组织、纪检(监察)、宣传部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干部的培训。发挥学校党校培训干部的主阵地作用,制定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培训。积极委派各级各类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班学习。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任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组织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院党委组织部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点点外围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培养力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我校在编在岗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总体思路是:遵循人才成长、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重点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优秀群体,努力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指导思想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

第四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原则是:全面规划,重点优先;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层培养;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公、自费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分期分批选派。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进修培训包含以下六种类型:

1.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目的是改善师资结构,增加高层次学历的教师比例,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荐报考对象是在我校从事两年以上教学工作,任职期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各院(系)应从师资结构的完善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确定报考对象。

2.国内、外访问学者。目的是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通过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对象是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政治业务素质优良,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副教授或教授。

3.骨干教师进修。目的是培训年轻讲师。重点是师资紧缺的学科和专业,帮助年轻讲师提高教学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对象是连续三年满工作量,政治、业务素质优良的青年讲师。

4.单科课程进修(三个月以上)。

5.助教进修班。

6.各类培训。(含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双语教学培训等)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师资科是专任教师进修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凡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首先需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推荐、院(系)初审同意,申请者填写《点点外围教师进修申请表》,然后再由院(系)汇总、审核,并填写专任教师进修培训计划表。选派单位务必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两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师资科。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教师进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进修计划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依据批复意见做好教学安排以及申请者进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及待遇、义务

第九条 各院(系)应把本部门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在保证正常教学的情况下,要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选择地推荐优秀教师分期分批地参加进修培训。

第十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人事处签订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类型进修教师持拟进修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将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以及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交师资科备案。

第十一条 选送教师进修的院(系)应当经常与接收单位及进修教师保持联系,检查、了解教师进修情况,每学年结束时,应对本单位教师进修情况做一次全面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脱产进修结束后,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再安排其他形式进修(攻读博士学位除外)。

第十三条 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回学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作一次学术报告,并及时填写教师进修培训考核相关表格,连同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证明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进修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等交教务处师资科。

第十四条 教师完成进修回校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 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

按计划审批办理了进修培训手续的教师完成进修任务,经考核达到进修预期目的的,经教务处师资科初审、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部分培训费用。

1.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双语教学培训班及其他短期培训班学习的培训费由学校支付,报名费和教材费自理。

2.短期培训、单科进修、国内访学

①1个月以内的短期进修,按学校财务标准报销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住宿费省内每天不超过80元,省外每天不超过100元;脱产进修半年,按学校财务标准报销往返—次的交通费,住宿费省内半年不超过1000元,省外半年不超过1200元;脱产进修一年,按学校财务标准报销往返二次的交通费,住宿费省内一年不超过2000元,省外一年不超过2500元。

②脱产进修(单科进修、国内访学等),进修结束半年内,申报立项一项以上厅级以上课题(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或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报销全部费用,未完成者报销应报费用的60%。

3.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① 脱产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毕业后为我校服务的,回校凭两证(在职攻读凭学位证)返校后由学校—次性发给攻读学位补贴费和资料书籍费,标准如下:在省内院校(含外省院校在本省设立的办学点)攻读的按学费、论文答辩费总数的1:1发放;在省外院校攻读的按学费、论文答辩费总数的l:1.1发放;资料书籍费2500元,但由学校承担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叁万元人民币。进修后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不予补贴任何费用。

② 脱产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除学校安排的特殊专业外,其他一律不予补贴。

4.各种进修均不享受出差伙食补贴。

5.进修期间,因违犯进修学校纪律受到处分的,经费—律不予报销。

6.教师参加各项进修,必须按进修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往返,超支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7.参加助教进修班培训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8.非经学校推荐选派而参加学历考试、出国进修考试或参加出国外语水平考试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延期完成进修计划的教师,其延长期间的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1.外出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包括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脱产进修期间,其教学工作量视为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但不计课时酬金。

2.外出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包括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进修培训期间,工资晋级不受影响,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教师,其职称评定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培训后应尽的义务

1.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后,返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如下(服务期起算时间为进修结束获得相应证书返校工作的当日):

(1)攻读硕士学位者,服务期为3年;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为6年(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非学历脱产培训(公费出国进修、访问的除外)半年以上不满一年者服务期为2年,满一年者服务期为3年,满二年者服务期为4年,满三年者服务期为5年,以此类推。

(3)未满服务期但来校工作满两年的引进人才,学校原则上允许其提出进修申请,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

(4)各类进修结束后,在服务期内再次参加进修的,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

2.未满服务期离开本校,应按不足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之比退回已享受的各相关待遇,此外,博士、硕士及以上其它人员还应支付给学校违约金1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在读而未毕业的硕士、博士及2010年7月之前报考并考取的硕士、博士所发生的各类有关情况仍按学校原有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有关进修培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2〕1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学校实际,对现行校内津贴进行适当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分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水平、办学效益和增强学校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上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稳定高素质人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二)坚持强化岗位、淡化身份、按岗定酬、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教职工的收入档次。

(四)坚持量入为出,随办学效益浮动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借调人员。

三、校内津贴的构成

(一)岗位津贴。包括管理岗位津贴和教学科研岗位津贴。根据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任务确定岗位津贴分标准,岗位津贴分值根据每年的办学效益确定。

(二)课时津贴。包括专任教师超过教学基本工作量以外的课时津贴和管理人员课时津贴,根据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

(三)特殊津贴。包括学校文件规定的学位津贴、骨干教师津贴、学科带头人津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津贴分标准

(一)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分标准

岗位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级

未定级

津贴分

40

30

25

20

14

说明:专业技术岗位指专职教师(没有享受坐班津贴的人员)和教学辅助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辅助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专业技术岗位津贴,需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称(如图书馆需要图书系列职称,学报需要新闻出版系列职称,实验室需要实验系列职称、医务所需要卫生系列职称),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管理岗位的,享受相应管理岗位津贴,在工勤岗位的,享受相应工勤岗位津贴。教辅岗位指: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学报、医务所、实验室。

(二)党政管理岗位津贴分标准

岗位

正厅

副厅

正处(含主持

工作的副处)

正处非

领导职务

副处

津贴分

90

60

40

35

30

岗位

副处非

领导职务

科级(含主持工作)

科员、办事员

未定级

津贴分

27

25

20

14

说明:原新余高专副校级领导在正处级岗位津贴分基础上加6分,月津贴分为46分;原新余高专副校级领导任调研员的,享受正处级岗位津贴分;原新余高专部门及教学单位副职月岗位津贴分为28分。

(三)工勤岗位津贴分标准

岗位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

未定级

津贴分

25

20

19

17

15

12

(四)根据学校目前财力情况,每分值暂定为人民币50元。

(五)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每月增加标准如下:单位(元)

级别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金额

466

233

166

133

110

100

90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金额

233

166

133

110

100

技术等级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

金额

133

100

90

80

70

说明:退休人员原8%(10%)和原增加的生活补贴,原每年只发10个月,现每年按12个月发放。

五、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一)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的发放与每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的情况紧密挂钩。受聘人员只有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方可全部享受岗位津贴。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岗位津贴停发、缓发或部分计发。

1.教学科研(教师)岗位系列人员的岗位津贴按照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核发。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和科研处另行制定下发。

(1)列入教学计划的本专科班均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即包括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以各专业教学计划及当年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为依据。课堂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不另行核算教学工作量。计算教学工作量时要考虑班级人数、专业课、公共课、实践课等的不同特点;

(2)专任教师全年基本工作量核定:根据全校教师总工作量和教师编制总数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师基本工作量(含专业课、公共课、实践教学课等,由教务处每学年核定一次)。现专任教师工作量核定为每周12标准课时,每学年按34周计算总基本工作量,即专任教师每学年基本工作量为408标准课时;

(3)专任教师正常上课时间的月岗位津贴按标准折算成课时津贴后发放。每课时津贴的计算方法为:(相应岗位职称津贴分×分值×10)/408。专任教师的月津贴计算方法为:实际上课的标准节数×每课时津贴费;

专任教师寒暑假时间(寒假一个月、暑假一个月)的津贴按职称标准发放。

2.管理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岗位人员的津贴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发放。

(二)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1.专任教师超课时津贴发放

专任教师超额完成全年教学基本工作量408标准课时以外的课时,经过核定后发给超课时津贴。各级教学人员每课超时津贴计算方法:(相应岗位职称津贴分×分值×10)/408。

专任教师每周上课不得超过18节(特殊专业集中排课、双休日公选课除外),未经批准,超过18节后的课时不计算课时津贴。特殊情况每周需超过18节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2.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课时津贴发放

管理岗位(含党政管理、教学管理及教辅等岗位)人员每周上课不超过6节(双休日公选课除外),其课时津贴按100%计算,每课时津贴计算方法为:(相应岗位职称津贴分×分值×10)/408。特殊情况每周需超过6节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其超过部分课时津贴按《点点外围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专任教师和管理岗位人员的课时津贴由教务处审核,按月发放到本人。

(三)特殊津贴发放

特殊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所有在岗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

1.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的,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

2.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6个月岗位津贴;

3.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12个月岗位津贴;

4.当年受双重处分,其岗位津贴不双重扣发;

5.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点点外围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6.教学人员每学期因私(因病除外)调课课时数达到学期总学时的5%、10%和20%及以上者,全年岗位津贴相应减发1/4、1/2和全部;

7.在岗人员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下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16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下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在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1天,停发半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天,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岗位津贴为止;

8.寒暑假岗位津贴。坐班人员病事一学期累计超过3个月,不享受一个假期(1个月)的岗位津贴;专职教师中非专职科研人员连续一个学期不上课或病事一学期累计超过3个月,不享受一个假期(1个月)的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的专职科研人员不上课可享受寒暑假教师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在职脱产进修,攻读博士学位与学校签订协议学成后回校工作的,脱产期间可享受每年寒暑假各1个月的岗位津贴;产假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休假,可以享受寒暑假岗位津贴,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按上述办法执行;(本条规定从2012年1月起执行)

9.在岗人员病事假手续按《点点外围教职工公差报告及请假审批暂行办法》办理并报校人事处备案。如当月未报校人事处,一经查实,当事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人次扣发部门(教学院)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当月10%的岗位津贴;

10.在岗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者,其当年岗位津贴(含教师的课时津贴)标准下浮30%;

因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的,按病事假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因受记过以上处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定等次”的,其岗位津贴(含教师的课时津贴)下浮40%(受处分的当年按处分的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停发12个月岗位津贴。

本条中涉及的扣发津贴在下一年发放岗位津贴时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停发其岗位津贴:

1.经学校同意借调到外单位工作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的人员;

2.解聘、辞聘、拒聘、落聘等人员;

3.在刑事处理期间的人员;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5.经学校批准,以在职、委培、定向等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脱产学习和其它脱产进修学习人员;(寒暑假各1个月除外)

6.其它由学校决定停发岗位津贴的人员。

六、校内津贴发放的其它规定

1.副处主持部门(含教学单位)工作的,从2012年1月起享受部门(教学单位)正职岗位津贴;正科主持部门(含教学、教辅单位)工作的,享受副处岗位津贴;

2.三个副处级单位(学报、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正职享受正处级岗位津贴,副职享受副处级岗位津贴;

3.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科负责人、学生科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机关及其它管理机构科室负责人享受科级岗位津贴;

4.具有正高职称资格没有聘任的,从取得资格的下月起享受正高课时津贴;

5.教学单位没有教学科长的,教学干事享受科级津贴,有教学科长的,教学干事享受一般科员津贴;

6.教研室主任如由不坐班的教师担任,每月享受400元补贴,如由坐班人员兼任,每月享受300元补贴,兼职实验员每月享受300元补贴。全年按12个月发放;

7.双肩挑人员寒暑假2个月(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的岗位津贴可按职务或职称就高选定标准;

8.岗位津贴随岗位变动而变动。受聘者岗位变动时,原已享受坐班岗位津贴的,从变动的下月起核发新岗位津贴;原没有享受坐班津贴的,15号以前到岗的,当月享受全月新岗位津贴,16号以后到位的,当月享受半个月新岗位津贴;

9.新调入人员按实际在岗时间核发岗位津贴;

10.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研究批准延聘或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津贴由学校根据本人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情况发放。延聘或返聘前担任行政职务的,延聘、返聘后不再享受相应管理岗位津贴;

11.岗位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按月发放。

七、校内津贴发放的管理

(一)学校根据各单位核定的编制数按实际聘任的岗位数计算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全额拨付。其它未聘的岗位不计算岗位津贴。

(二)教学科研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的发放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审核把关;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岗位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最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汇总,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拨付。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财务管理

点点外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余学院发〔20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以及我校财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计核算是会计基础性工作。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章 会计凭证

第四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发生经济业务时,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以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在一周内将原始凭证送达至校财务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经行。

第六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一般还需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第七条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必须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涂改,不挖补,不许含糊不清,不可缺漏项,不能简化名称,字迹要工整,不草、不乱,复写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不得积压、误时,更不得事后补制。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印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等。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归类、整理,确定记载该项经济业务的帐户、方向及金额,即编制会计分录、填制记帐凭证。

第九条 记帐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满足登记帐簿的需要,要有: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的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帐符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收、付凭证应有出纳员)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条 记帐凭证填制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列,也可以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编号应从每月1日编起,连续,按顺序编至月末。

第十一条:填制会计凭证时,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数字的高度占凭证横格高度二分之一为宜,数字的前面应当书写货币符号。汉字的书写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会计凭证传递详见附件二《点点外围会计凭证流程》

第三章 现金、支票、印签

第十二条 校财务处是学校现金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对现金进行管理,校属各部门不得自行收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所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付。严禁以“白条”抵现金,严禁“坐支”现象的发生。应支付给个人的一切支出,含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劳务报酬、报销的差旅费等均使用转帐支付,汇入个人工资卡或公务卡,应支付给学生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补助等由财务处汇入学生的校园卡,应支付给学生的奖学金、医药费、助学金等汇入由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

第十四条 出纳员应根据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进行现金收付。

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

1.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

2.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核定的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开出现金支票,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结算起点以上的对外经济来往,必须通过转帐支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

4.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出纳员应根据复核过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当天的收付要逐笔记入当天的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5.现金的收付和保管由专职出纳员办理并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得记载其它帐目。

6.外借现金应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出,办完事返回后15日内应及时到财务处结帐,还清借款,逾期不办理结帐手续者,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的除外),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大额度现金的提取和存入应由两个以上财会人员一同办理,必要时派专车接送,以确保现金安全。

8.保险柜只能存放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存放任何个人的现金等物品,密码及钥匙由专人负责,保险柜每日现金存量不得超过3000元。

9.稽核人员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签应分开由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应由经办人员在支票使用本上签字,支票使用登记簿上应载明使用日期,支票号码、用途、经办人,并附有由分管领导签批的经费使用凭证。出纳员不得开具远期支票、空白支票等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使用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减合并会计科目,不得随意确定科目名称,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既能满足单位内部的需要,又能适应对外会计报表编报和会计指标汇总的需要。

第五章 帐簿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的实际,从学校的业务需要出发,从便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出发,设置总帐、日记帐、经费往来明细帐,经费支出明细帐、内部控制明细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等等,帐页可根据需要采用三栏式、多栏式,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本。

第十九条 会计帐簿应由专人保管并负责登记。会计帐本启用时,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并在扉页上附帐簿启用表,写明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姓名名章和单位公章。在办理交接时,应当在启用表中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字迹工整。

第二十一条 登记完毕后,应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应留有空间,不能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记帐簿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帐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现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说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记帐后,如发现有漏记、重记、错记时,会计人员应当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查找和按规定的方法改错,不得随意在原记录中刮擦、挖补。

第六章 对帐、结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经费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会计人员所经管的各帐务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内用“---”表示,“---”标注应当放在元位。

第二十六条 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年度终了后,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帐簿的第一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中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七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按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以及财务报表说明书等有关附表。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说明书时,应详细说明有关资产的计价及处理方法,有关资金增减变动情况,执行预算情况,有关债权与债务处理情况,有关收入、费用帐务处理情况以及预计下期影响财务状况变动的重大事项等等。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时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将有关指标的本期实际数与计划(预算)比较或与历史最好水平比较或与同行业其他单位的指标进行比较等,用简洁明快的文字对报表分析说明进行概述,对预算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改善预算管理的措施和效果,提出尚待今后克服的问题及其环节,对影响较大的财务活动,可单独进行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编制会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统一规定,不得随意增列或减并表内项目,更不能任意变更表内各项目的经济内容,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不得有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维护会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

第八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会计帐薄: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登记备查薄、固定资产卡片。

3.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其它会计资料:经济合同、会计档案移交及销毁清册、实行会计电算化、存贮在磁盘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应进行整理立卷,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式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券采用“三统一”的方法,即:

1.分类标准统一:将会计资料分成一类帐薄、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它。

2.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及文字资料分类立券、其它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的装订为每月一次,装订后按年分月保管,装订的厚度一般为1.5厘米,各种会计帐簿年度结帐后(跨年帐本除外),应按时整理立卷;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及时报送后,留存的报表应按月装订成册,也可按季装订成册。

第三十五条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处保管一年,会计档案移交校档案室之前,财会部门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处编制成册,移交档案室保管。校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券册的封装,个别需要重新拆封整理的,应会同财务处共同拆封整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处长及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校内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认真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申请书,由财务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借阅。任何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券中乱画、标记、拆封抽换,违者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特殊情况,需经财务处长及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借出的会计档案,应按期如数归还,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七条 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任何部门或个人不经允许、批准不得自行损、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六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校档案室会同财务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院长批准,由校档案室、财务处、校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领导。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券,由校档案室保管到未了事项结清为止。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临时离职也需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的,由财务处长负责监交,财务处长交接时,应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监交。

第四十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旦国家颁发新的会计工作规范,本规范自行废止。

附件1:点点外围报帐流程

注:超过5000元以上经费支出需提前一个星期报财务处统一调配资金。

附件2:点点外围会计凭证流程

点点外围财务管理制度

(余学院发〔20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成人教育等部门,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按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执行本制度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2.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组织、引导、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度,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校内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2.组织编制校级综合预算,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并督促执行。

3.负责全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4.对财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

5.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

6.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7.管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第八条 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学校在后勤、校内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九条 校内各级各类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本校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管理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基本保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体现“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民主理财、勤俭节约”和“确保人员经费,向教学科研倾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财思路,采取部门申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处汇总,党委会议审批教代会通过的程序进行。

预算编制的目标和要求是加强预算指标管理,提高理财水平,最终做到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和计划性。

1.要树立新的理财观念,建立经费项目负责制,确保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开支。

2.各单位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和部门经费预算执行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应计划支出并留有余地,以保证零星急需费用的开支,保证全年工作运转需要。

3.经费预算指标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追加或调整的经费项目,也应先申报,杜绝先使用后申报的情况发生。

4.建立起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模式,定期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分析、汇总、反馈信息。

5.审计部门参与审议教育事业经费收支预算,并对各部门事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单项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执行结果要经过审计部门审核。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内容、方法

校级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各自平衡,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学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先编制“必保预算”,即个人部分;侧重编制教学、科研以及维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经常性经费;量入为出,分轻重缓急再编制其他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压缩行政支出,使预算编制能反映学校发展特点,符合教育法规要求,体现学校当前目标,同时易懂易行便于操作。

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学校发展需要按项目内容申报部门预算,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汇总。为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临时性,各单位、各部门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报教务、科研处,其他设备购置与修缮项目计划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招就处和继续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财务处。具体内容包括:

(一)部门经费预算内容

1.人员公务经费预算;

2.部门业务经费预算;

3.设备购置经费预算;

4.新建及修缮项目经费预算;

5.学生部分经费预算;

6.其他专项经费预算。

(二)校统管经费预算内容

学校统管部分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报,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具体内容包括:

1.各项收入预算;

2.个人部分预算,含各项津贴补贴、福利费及引进人才资金;

3.贷款利息及其他财务费用预算;

4.重点经费预算;

5.学校可调剂经费、未预见性支出等特别预算。

(三)汇总编制

以部门预算为基础,以项目预算为主线,汇总综合编制学校各部门教育事业经费收支预算。

1.采取自下而上汇总编报和自上而下指标分解的办法,把经费指标分解到各具体业务部门,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经费支出计划,以保证经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直接性和全面性。

2.细化预算的编制内容,把全校教育事业经费预算分为固定经费、重点经费、部门经费、可调剂经费四大块,部门经费又细化为公务费、日常业务经费、学生经费和各专项业务经费,通过细化可以保证部门经费预算的全面性,确保学校各具体业务项目的开展得到资金保障。

(四)预算申报程序

1.各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年度部门经费申报表》项目内容填制,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附“附件材料”一起按时送交财务处。凡未申报预算的,原则上不再列入学校预算。

2.财务处汇总、整理学校各部门申报的材料,由财务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各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

3.财务处根据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程序

财务处整理上述各类经费追加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审核后,财务处再进行整理汇总,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预算批复后,学校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校内所属各部门预算的审批程序为:根据学校划块经费和创收经费提出本部门详细预算方案,报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财务处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审核各项开支和预付款,以维护学校综合预算的严肃性,对于学校下达的各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

经费预算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因学校事业发展急需,或一些不可预见性的因素,确实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经费使用或管理部门须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制《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财务处汇总申报。具体办法如下:

1.部门经费的调整:

各部门在教学与管理业务中发生的年度经费指标以外的开支项目,必须先填报《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报财务处汇总申报。

2.设备购置经费的调整:

各部门需要追加的教学设备经费归口教务处,其他设备经费归口到后勤处,由教务处或后勤处按经费调整程序汇总申报。

3.专项工程经费的调整:

专项工程应先通过立项,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处签署资金情况意见后,在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调整经费申报手续。

4.公共支出经费的调整:

有关业务部门发生公共性支出或超支经费追加,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调整经费指标申报手续。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越权作出的减收增支的决定。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调整预算。调整综合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省、市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专项购建经费、医疗、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校内外的各类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套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费收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和对校内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使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刷的内部结算收据。

第二十条 各类收费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自行入帐,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每月向财务处报送收支情况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财务处入帐,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先支后报,否则,按“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包括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对外承包、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开展为学校筹资活动,对于为学校筹资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建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即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校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学校公用支出项目的重点管理,对“人、车、会、电话、接待、旅差、福利”等支出严格控制,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办事业,实行“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教学、科研、修购等专项支出,已列计划并在实施尚未完成项目,经费继续按预算额度留用,如当年无实施项目、内容,其专项经费预算额度不作留用范围,次年根据需要和报批再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工作归口管理,校内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支出要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单位财务公开,提高支出透明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三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财政规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三十四条 应收及暂存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财务及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不得长期挂帐,避免应有收入的流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即坏帐、呆帐,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五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以及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借款或周转金,借出款必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订合法的借款协议,校办产业周转金借出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各借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校,对于违反借款协议逾期不还的部门或个人,财务处可以直接从该部门有关经费中和个人工资中扣还。

1.教工借款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借条,具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等,按借款金额经分管部门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院长签批,否则不得借出。

2.学校司机可以在年初预借备用金,主要领导司机可以借支3000元,其他司机可以借支1000元。

3.科研项目承担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超过8万元才能预借项目启动费,所借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5%。

4.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工,可以预借所需学费的30%。

5.个人因公出差除差旅费在3万元以上者可以预借40%,并且在出差完毕后15天内办理报帐手续,否则从下月工资中起扣,其他一律不准预借差旅费。

6.科研项目结题、攻读学位完毕后必须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7.以上所有借款必须在年底前办理清帐手续,如需续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盘点制度,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根据资产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校一级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

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偿使用、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行政、教学非经营性资产按规定配置,超配套资产收取有偿占用费;对经营性资产按不低于各类资产收益率和折旧率收取有偿占用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完成国家计划和学校教学任务,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各行政教学单位在完成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资产,校内各企业、公司、工厂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均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为基数,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期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拔、转让、报损、报毁)权属学校,由学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九条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企业不得挂靠学校,不得无偿占用学校资产。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贷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缴款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交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款、住房公积金等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平均支出增减率等,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决策层参考、使用。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财会法规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组织实施,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对重大经济事项、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依照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学校委托审计。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划转撤并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处理合并后有关事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企业财务通则》及其相应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关于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余学院发〔2011〕5号)

为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依法筹集事业经费,保障国有资产完整,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精神及学校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学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财会工作规律。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权力,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又敢于承担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学校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及校属各级单位都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财经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增强严肃性。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经费需求计划的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及工作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三、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其主要责任是:

1.院长要根据学校业务需求,责成人事部门提出财会机构方案,并经学校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备、选用具备法定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2.院长必须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院长要认真审核学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4.院长要明确校内其他各级领导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四、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有限授权”原则,建立主管和协助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长、校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四级管理层次。各级的责任是:

1.主管和协助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的财务工作和财务管理起专业领导和全面管理作用。

2.财务处长在主管和协助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起具体管理和落实作用。

3.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对所在部门的财务工作承担责任。

4.基层财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具体工作,对各自从事的财务工作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建立科学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

基本原则是:

1.学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把有专项用途的专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编制预算。

2.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账,坐收坐支;不得将学校所属各部门的收入脱离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3.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重复、虚列支出款项,挤占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

六、强化预算约束,建立日常预算收支经济责任制。学校预算一年一定,一经批准就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令性文件,必须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个层次上出现的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如确需超预算支出或追加预算款项,须报经学校,按追加预算程序批准。

七、建立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经济责任制。重大支出项目须缜密论证,按金额大小制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科学、经费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确保工程质量。

八、建立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经济责任制。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务并重原则,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对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完整性和保值增值负责,每件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责任到人。

九、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学校各部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用自制票据收费。严格禁止挤占、挪用、私分公款。

十、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校属各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所有收费必须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或学校统一印制的内部收款收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或自制自购票据收费。如有违反,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充分发挥内审机构作用。学校内审机构为院监察审计室,是监督学校内部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帮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职能部门。学校要加强内审力量,建立健全学校预、决算年度审计和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要与其经济、行政利益直接挂钩,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

十二、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要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并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合理流动,切实加强和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点点外围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余学院发〔201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根据教育部、财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履行依据

经学院党委会议审批批准,学院教代会通过后的学校年度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是全校经济工作的指令性文件,是各级审批责任人履行审批职责的依据。

二、审批责任人及审批范围

1.院长为学校重点与大额度预算经费审批责任人(学校“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审批范围:除各项部门业务经费和财务分管日常小额度经费之外的所有预算经费支出。

2.协助分管财务校领导为学校一般日常性与小额度预算经费审批责任人;审批范围:除重点和大额度经费以及部门业务经费限额之内的所有预算经费支出。

3.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各单位、各部门预算经费审批责任人(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审批范围:各单位、各部门限额以内的部门经费(日常公务费、业务费)和部门归口管理的各专项业务经费支出。

三、审批权限

1.部门审批责任人:3000元以内(含);

2.财务分管审批责任人:3000元至30000元(含);

3.财务主管审批责任人:30000元至200000元(含);

4.200000元至300000元(含)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300000元以上须经党委会议审定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责任人最终签批。

四、审批程序和规定

1.日常经费借款与报销

一次性发生额在3000元以内(含),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最终审核批准;超过3000元以外的,须先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财务分管或财务主管审批责任人按权限逐级审批,财务处方可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2.重点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与报销

重点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与报销,由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审批责任人审核,属固定资产项目的,经办人应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再报校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和财务分管审批责任人按权限审批或签署意见,30000元以上由学校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责任人最终审核签批;对单项大批量(5万元以上)和重要物资(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彩电、音响、空调、车辆等)付款,除各级审批人审核外,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最后由学校“一支笔”审批人批准签字,财务处方可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3.基建项目经费的借款与报销

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基建项目,是学校基本建设支出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需按基建合同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基建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学校分管基建校领导以及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审批基建预付款或借款;对项目工程付款以及基建决算,除各级审批人审核外,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及学校“一只笔”审批人批准签字,财务处方可办理基建付款或决算手续。

4.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招待费报销,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还必须由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和财务分管审批责任人审批,财务处方可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5.各级审批责任人直接经手的经费借支及报销由上一级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6.任何经费报销必须由两名以上当事人签名,即经办人、审批人等;涉及到实物(如办公用品、材料、元器件、配件、低值易耗品、资料、设备等)需三人以上签名,即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教学设备购置发票付款签字,需有采购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计划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及审计部门签字。经办人、验收人需签在每张发票反面,审批人只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五、审批责任

1.各审批责任人,应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2.各审批责任人,应在自己的审批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行使审批权,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审批。

3.各审批责任人本着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所审批的经济活动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审批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上交,不得脱离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私设“小金库”。

六、其他

1.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审批责任人名单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查,如有变更需将变更函报财务处备查,如审批人由于各种原因,需委托他人行使审批职责,需将委托函报财务处备查。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予以责任追究。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经费支出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点点外围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余学院发〔2011〕5号)

一、人员业务经费,即按部门人数和业务情况安排的用于公务、业务支出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费、差旅费、印刷费、复印费、书籍报刊资料费、交通费、邮资电话费等。

二、除专项经费外,各部门人员业务费,属经常性支出的经费,必须做到计划用款,月月平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前支出,寅吃卯粮,计划指标用完,即停止报销。

三、各部门、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各专项经费和切块包干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作出预算安排,各专项在预算指标内开支,不得超支用款,不可混用。切实完成好年度预算,使各项资金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和行政后勤管理发挥应有效益。

四、包干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专项经费,已列计划并在实施尚未完成项目,经费继续按预算额度留用,如当年无实施项目、计划和内容,其专项经费预算额度不作为留用范围,次年根据需要和报批再列入预算安排,招待费节余不作留用。

五、各部门、各单位经费使用应本着严格控制,节约开支,从严掌握的原则。⑴从严控制报刊的订购数量,除保障订阅党报外,其余应选订与本部门工作联系紧密的报刊。⑵从严控制电话费的开支,切实按学校电话使用和报销管理规定执行。⑶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凡出省必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⑷从严控制招待费开支,严格事先请示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报销,票据报销一律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总额控制在部门运行总额的10%以内,超过标准的财务处不予报销。⑸从严控制加班费和办公用品、耗材费,没有校领导者同意,一律不予支付加班费,办公用品、耗材报销时,必须要有办公用品清单,防止以此名义套用现金行为和变相发放福利现象。

六、学校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工作归口管理,校内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单位报账详见《点点外围报帐流程》。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余学院发〔2011〕5号)

收费票据是收费主体向收费客体提供的缴费凭证,也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更是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为了更好的规范收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保证收款票据的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遗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财务处是全校收款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款票据的领购、印制、核销、保管等工作,财务处设票据管理员专门管理并设置登记薄,反映票据的领购、核销、结存等管理情况。

二、凡经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均须开具《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凡属代收代管项目收费,如书费、上机费,学校自办发行的刊物、报纸等均应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及对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均使用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收据。

凡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严格依法收费,以票收费以票管费,坚决杜绝票据遗失,票据残缺的现象,严禁大头小尾,不撕票收费、乱开票收费和专用票据与收费项目混用现象。

四、凡直接在校财务处交纳收取的款项由财务处有关会计人员在票据管理员处领取票据后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些涉及面较宽的收费,财务处可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收取,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收款票据的领用手续,票据限量领购,验旧购新,原则上每次只限领1-2本。

五、收款票据必须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填写票据必须按票据的序号,按规定要求如实注明收款单位、收费项目、金额、开票日期、开票员,严禁开具“阴阳发票”、“散张”或“抽底”发票。票据填写应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如因填写错误或因损坏,须废弃不用的,要保存全部联张,并在票面上注明“作废”字样。

六、收款票据的领用人员、会计人员和保管人员均应在领用核销和退回时,对收款票据的张数,已使用、未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对,否则,出现差错由收款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承担责任。各责任人领用和保管的票据,应妥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不得自行销废票据和票据存根。

七、各部门向财务处领用的收款票据在整本发票使用完毕或在该项业务结束时,按规定将该上缴的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务处入帐后,将票据存根交票据管理人员办理核销。原领用票据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一律停止领用新的收款票据。

八、为控制收款收据的使用,对以学校名义收取的会务费、培训费等。

九、处罚规定:

1、凡不使用学校规定的发票、收据或使用不合法的收据,擅自收取的费用,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由学校没收其全部所得,并处以该部门3000元罚金,追究该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

2、凡按规定所收款,未及时解缴校财务处的,经催交仍不上交的,按挪用公款处理,追究该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3、凡对外出租,出借领用的学校发票、收据所得,属非法所得,全部由学校没收,并处责任人违纪金额10%的罚金。

4、票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票据,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报帐票据管理规定

(余学院发〔2011〕5号)

一、所有报账票据必须是经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学校内部结算票据除外),票据上开票单位印章必须清楚可查。

二、报账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为点点外围或业务活动人姓名,同时注明开票日期和具体开支事项。

三、购物票据必须详细记载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如未注明,必须另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详细购物清单,超市购物票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同时附有机打购物小票清单。

四、以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消费发生的公务活动,报帐时必须附有机打发小票及刷卡凭据,能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的一律使用公务卡。

五、打印、复印费票据必须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打印、复印材料清单,汽车用油票据必须是省外发生,并在发票背面说明具体开支事由。

六、报销差旅费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出差事由,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开支票据按规定整齐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背面。除特殊情况外,出差一天以上应提供住宿费票据,同一人出差车票时间、空间上交叉、重叠不予报销,省外出差须提供往返长途车票。

七、每张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手人不能为验收或证明人代签。

八、严禁使用假发票报账套取国家资金,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账前务必自行查实票据的真伪性。

九、单张报销票据金额不低于1000元或一次性报账出现同一开票单位票据累计金额不低于1000元,一律将报账款转入开票单位;教职工或学生的报账款统一转入教职工工资卡或学校为学生代办的银行卡中。

十、以上规定同时适用科研、质量工程、课程建设、博士科研启动费、博士办公费等项目经费报账票据管理。

点点外围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收费工作,及时足额地完成学校学杂费收缴任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点点外围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杂费的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杂费收入是学校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学生学杂费的收缴与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学校财务处是学生缴费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认真做好。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项收费工作的执收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办公室有关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杂费收缴。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保证学校资金的及时和足额到位。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之日起三天内为学生集中缴费时间,凡入校就读的学生应先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然后持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收费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为全校收费的职能管理部门,依法直接或分部门实施收费工作,并负责全校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拟定收费办法,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

不经财务部门许可,各部门不得自行向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各收费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坚持收费的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教育收费政策,并实行先报批,后收取程序。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套有财政部门监印章的“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属于代收代管收费,必须使用套有财政部门监印章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属于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套有税务部门监印章的税务收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和对校内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使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收据。

第十条 学校所有收入统一由财务处收取和管理,全部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擅自向学生代收费。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包括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科研服务收入、资产(含房屋)对内对外承包、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收费员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漏项少收,也不得多收,同时开具有效收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taptap手机官网处、成教部等部门必须提前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各专业学生名册和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经核实后,财务处据此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收费。

严禁各部门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自行创收,校内所有非经营性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交财务处,严禁将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三条 确属特殊情况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在认真填写好退学申请表后,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各有关部门备案,方可按江西省教育厅学生退费暂行规定(赣教计字[2003]166号)办理退费事项,自行退学者,不予退其所交费用。

第十四条 违规违纪处罚。

1.不经申报收费和隐瞒收入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其将所得全部解缴财务处入帐,并按收入的30%的罚款上交学校,对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凡不使用学校规定的发票、收据或使用不合法的收据收取的费用,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由学校没收其全部所得,并处以该单位3000元罚金(罚金不得在上交学校款项和事业经费中支付),追究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超出规定标准的收费,为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应限期退回多收款,无法退回的,由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4.按规定应该解缴的所收款项未及时解缴校财务处的,经催交仍不上交的,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各非创收部门在银行、储蓄所私存的钱款、私开帐号的钱款均视为私设小金库,全部由国家或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该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学杂费的缓缴、减免与调整

第十五条 针对部分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学生奖、贷、勤、补、减、免等资助办法,保证这部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与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名额为学生人数的10%。

第十六条 对特别困难要求减免学费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对确有困难暂时不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杂费。这类学生必须在开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情况,同时作出学年内交费计划,经所在学院核实同意后,由学工处备案,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统一审批,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办理缓交名额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

第十八条 学生如因宿舍调整、转学、退学、休学、留级等原因造成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变动时,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宿管科等有关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调整。

第五章 拖欠学杂费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凡在集中缴费期间未缴清学杂费的,可延期两周作为宽限期,宽限期满还未缴清者,视为故意欠费(指在校期间既未认定为特困生,又不办理学杂费缓交手续和无正当理由不交费者)。

第二十条 对故意欠费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籍管理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所有权利(即:不发教材、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安排住宿等),并作休学一年处理。休学期满,还未缴清学杂费又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毕业前仍欠缴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派遣证等证件,不办理网上电子注册。

第六章 经费挂钩

第二十二条 收费完成情况关系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督促学生缴费,人人有责。全校教工、尤其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收缴的组织和催缴工作,作为经费切块包干考核内容之一,收费完成率与学院经费挂钩,其奖、扣基准完成率为应收总额的95%,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奖励业务经费的2个百分点,每差一个百分点,扣业务经费的4个百分点,按学年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有异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点点外围创收收入管理规定

(余学院发〔2011〕5号)

为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严明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有关业务返还款以及部门创收收入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规定和分配比例

(一)凡利用学校房屋、店面对外租赁、招租取得的租金、经营性收入、一律上交学校,95%用于学校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5%返还职能管理部门用于弥补业务经费支出以及劳务补助支出。

(二)凡利用学校其他设备、设施、场地及资产(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琴房、舞蹈房、运动场所、学报版面等)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由财务处建立专门科目反映,其中40%返还相关部门用于弥补业务经费支出以及劳务补助支出。

(三)学校饮食中心经营盈余收入,分配比例根据当年签订的合同执行。其中部门留成部分的50%必须用于饮食中心添置所需设备、炊具用具以及零星修缮支出,50%用于部门奖励和福利性支出。

(四)成人办学收入

1.成人办学收费标准由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规范成人办学收费管理,严格收费许可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校财务处下发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教学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超标准收费、乱收费。

2.根据财务统管原则,成人办学收费由受托教学单位分次代收,再由校财务处分次统一收取,开具发票,各受托教学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收费,不得坐支现金,否则将视为小金库,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校财务处对各受托教学单位上交的学费分四块进行处理:上交给主办学校的管理费、上交给本校的管理费、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受托教学单位教学管理经费。

4.校财务处按照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与各受托教学单位所签订的成人函授教育合同按每年两次核定应交给本校的管理费,两次核定时间为每年11月中下旬和5月中下旬,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各受托教学单位合同副本给校财务处,校财务处按上述时间每年两次汇总各受托教学单位上交的管理费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凭其办理相关管理工作。

5.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校财务处每次开具给各委托教学单位的学校管理费收据办理自学考试相关管理工作,校财务处根据各受托教学单位上交的学费,按每生每学期200元计算应代扣的学校管理费。

6.各受托教学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各类学生花名册,以便于校财务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管理,如发现有虚报行为,除追缴有关管理费外,还处于双倍罚款。

7.受托教学单位在交足主办学校管理费及本校管理费用后,其余收入由受托教学单位用于成人教育教学及管理,有关票据须遵守有关会计法规。

二、责任与处罚

(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对各项收入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和私分,严禁坐支收入,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

(二)如有违反以上规定,除追缴并没收其全部违规资金外,对该部门处以核减3000元经费处罚,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则按党纪、政纪处罚条例给予严肃处分。

三、其他

(一)凡有业务收入和创收收入的部门,每月的25-30日与财务处结算一次。

(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住宅、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管理规定

(余学院发〔2011〕5号)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公费住宅和移动电话的规范管理,今后一律不准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

二、符合住宅、移动电话话费报销范围规定的人员,一律实行个人交费,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付,年度内综合结转使用,限额话费不得发给个人等管理办法。住宅、移动电话费均可报销人员,话费可通用,报销时间:年度内集中报销一次,截止时间为次年元月31日止。

三、因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按规定住宅和移动电话费报销标准应予调整或不再属于报销范围的,一律从组织上决定后的下一个月起调整或停止限额话费的报销。

四、限额报销范围的人员不得使用他人的住宅和移动电话话费凭据进行报销,也不得以本人名义挂户报销他人的住宅和移动电话的话费。

五、月话费报销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1、住宅电话

报销标准:在职正地(市)级120元(含月租,下同),副地(市)级110元,离退休正、副地(市)级人员70元,现职正、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为80元、60元,在职非领导职务和享受、保留正、副县(处)级待遇的干部分别为60元、40元,离退休县(处)级干部按在职职务限额标准的一半报销。

2、移动电话

符合规定报销移动电话的人员,按市廉政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点外围校园卡管理规定

(余学院发〔2011〕5号)

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确保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校园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全校统一的身份认证以及各种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卡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校设立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挂靠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校园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卡务管理、商户管理、财务结算、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现教中心)做好校园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工作等。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今后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的分类及使用对象

校园卡分为教师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教师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校在册的教职工、人事代理、聘用教师等人员;学生卡的办卡对象包括点点外围统招本专科生、自考生等人员;临时卡的办卡对象包括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五条 校园卡的办理

校园卡的办理须填写《点点外围校园卡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表格可到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领取或财务处网站上下载。

每学年新进教师和学生一般采取批量制卡,由现教中心、人事处、招就处、教务处、学工处、校园卡务结算中心等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个别新调入的教职工和零星入学的新生须填写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教师卡由人事处审核,学生卡由教务处审核。

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申请表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主办单位到校园卡结算中心办理。

第六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1.教师卡有效期为10年;

2.学生卡有效期一般根据学制安排:全日制本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4年;专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五年制大专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

3.临时卡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 校园卡的延期

1.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本专科生由教务处在7月底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校园卡结算中心。

2.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校园卡务结算中心根据人事处的档案资料办理延期。

3.对于有效期满的临时卡,如需继续使用,须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限最长为2年;消费卡可以多次延期。对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可终止该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校园卡的终止

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对于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以上人员的校园卡留作纪念不回收,其身份将转换为校友身份,需要时可持校园卡和身份证向校园卡结算中心申请启动消费功能。

第九条 相关业务

1.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申请校园卡挂失与解挂,持卡人可通过触摸屏、圈存机自行操作,也可以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卡务结算中心办理;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2.换卡及补卡

由于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卡的,需重新填写《点点外围校园卡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因原卡丢失而申请补卡的,须出示之前办理校园卡的相关证件方可办理。

第十条 校园卡结算中心制卡费用管理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首次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15元(现行采购成本);收取以上费用时,工作人员必须开具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加盖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校园卡结算中心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后成为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卡务负责为其在系统中注册,并发放POS机。商户在使用POS机的过程中应爱护好它,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人为损坏,需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商户必须在校园卡系统所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按规定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结算单据费等,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帐务清算和核查。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有责任为商户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三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十四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点点外围卡务结算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持卡合法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核, 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发现,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校园卡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1〕5号)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我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校园卡管理系统设置若干管理权限,各管理权限均无法更改数据库中任何交易数据。

1.操作员权限为现金充值,办理新卡的各项信息录入及校园卡的挂失、解挂和注销,并可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明细打印。

2.卡务管理员权限包括操作员的所有权限,增加了校园卡交易明细查询、交易统计、数据稽查、批入账和日终结转。

3.系统管理员权限为可以使用系统中的所有功能,起管理和监督作用。

4.财务处的管理权限为校园卡交易明细查询、交易统计、数据稽查、批入账和日终结转,主要用于与校园卡服务中心的日结账,起监督的作用。

三、校园卡结算中心操作员每日下午4点结账并将当日充值明细附签字交与卡务管理员,由卡务管理员通过管理终端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缴款单并将充值款送存银行。

四、凡通过校园卡发放各种补助和津贴,需由各部门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财务处书面通知校园卡结算中心,校园卡结算中心发放完毕后提交发放明细给财务处。

五、校园卡结算中心可依照商户需求,于每月10日和2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打印出上半月财务报表,方便商户对账。双方确认后,商户签字、校园卡结算中心加盖公章,留底备查。

六、商户指定专人于每月9日和2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到校园卡结算中心领取上半月财务报表,确认消费额后填写领款单,卡务管理员在审核处签字,商户在领款人处签字,商户到财务处领取支票。

七、校园卡服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点点外围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1〕5号)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管理,明确商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持卡人利益,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商户的定义。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学校财务处校园卡务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校内各部门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也视为商户。

第二条 商户的申请范围。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1.商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点点外围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及本办法。

2.申请设立商户。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本校二级单位,下同)填写《点点外围“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申请表》,经校园卡务结算中心审核通过方可设立。

商户的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学校校园卡务结算中心原则上仅与商户的管理部门进行商户结算,由商户的管理部门负责与商户结算。

3.申请撤销商户。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填写《点点外围“校园一卡通”商户撤销申请表》,经校园卡务结算中心审核通过方可撤销。

4.商户的变更。由于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结算、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因此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的管理部门应先行申请撤销原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商户负责对所使用的相关设备进行保管、保养和维修。

1.在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期间,由学校统一提供的各类设备属点点外围固定资产,由商户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管和调拨使用。各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并配合点点外围校园卡务结算中心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2.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在免费保修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3.免费保修期满后,设备维修费用由商户的管理部门承担。

4.未列入学校一卡通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商户,接入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承担。相关设备属商户固定资产,不纳入校园卡务结算中心管理范围。

5.非经营性的“校园一卡通”系统接入用户的一卡通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二次。如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以与学校财务处商定结算周期。

第五条 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1.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营业员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应办理现金退款。

2.商户应配合、服从校园卡务结算中心按照各项管理规章和校园卡设备使用规范施行的管理,确保一卡通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

3.商户营业员应按照一卡通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培训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POS机等终端设备,减少人为差错。

4.商户营业员不得自行为持卡人输入默认的消费密码,避免和减少持卡人因卡片遗失造成的损失。

5.在一卡通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商户不得采用脱机形式营业。如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六条 商户如果不遵守上述第五条规定,会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有可能损害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校园卡务结算中心有权要求商户纠正,商户拒不纠正的,校园卡务结算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1〕6号)

根据江西省文教行政财务实用开支标准中差旅费的规定及《新余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差旅费的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有效地使用差旅费,对无正当理由或非因公超过规定的部分不予报销。

二、为了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广大教职工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实行限额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

三、各类人员境内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

项目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

通工具

住宿标准

省外

省内

厅级人员、正教授及相关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

舱位

普通

舱位

按实

报销

300

300

县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关职务人员

硬席车

三等

舱位

普通

舱位

按实

报销

150

150

其他人员

硬席车

三等

舱位

普通

舱位

按实

报销

150

100

注.表中“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住宿费开支办法:

1.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由学校按计划安排进修学习人员的住宿费、车船费开支办法,按学校“关于教师进修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内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一般不坐飞机,出差路线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到省外、省内出差的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得凭据报销。带车出差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4.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班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费补贴。

四、出差人员补助费

1.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卧铺而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2.出差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3.出差人员的通讯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元,省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元。

4.工作人员经组织决定参加的各种培训班,不发学习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含通讯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到省外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2元,到省内各设区市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7元(挂职锻炼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外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指车、船费)报销规定:探望配偶的,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但只限于报销硬座标准。报销标准为: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8.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8元。

9.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由会议主办方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费用按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五、校内人员因公出差到境外或遇上述未列明情况的,有关费用报销办法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点点外围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教学管理

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点点外围

关于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的决定

(余学院党发〔2011〕2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各部门:

为加快我校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打造特色和品牌,促进我校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争创全国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经研究,学校党委、行政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是弘扬井冈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后来居上的关键举措。2010年 8月,在井冈山会议上,学校党委、行政明确提出了“弘扬井冈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后来居上,争创全国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的目标。作为一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坚持差异化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特色发展之路,集中资源,重点办好可能跻身全国领先水平的优势学科专业,以优势学科专业带动其他学科专业的发展,实现后来居上。我校新能源类学科专业担负着重要使命。

(二)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是紧跟国内外经济发展新趋势,对接地方优势产业的重要选择。新能源产业是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是世界各国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更是新余市乃至江西省的支柱产业。新余市已被确定为“国家新能源科技示范城”。市委市政府提出,把建设国家新能源科技城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三大奋斗目标之一,作为引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工程,紧抓不放,务求实效,努力推进新余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我校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三)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是保持和发展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校积极对接地方优势产业,全力推进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建设,形成了新能源类人才培养的先发优势。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创新能力不足、科研力量薄弱、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不强、整体水平不高。与国内外一流院校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与省内外兄弟院校争先恐后、千帆竞发的态势相比,优势正在减弱。这些问题制约了学校新能源类学科专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校新能源学科专业建设处于关键时刻。

二、准确把握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一)发展目标:立足地方,面向产业,在继续保持和发扬原有特色与优势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为目标,紧跟学科前沿发展动向,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将我校新能源类学科建设成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国际同行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学科和科研中心,将新能源类专业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地位的优势特色专业,打造全国新能源领域一流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

1.推动新能源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实质性贡献。

2.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人才培养规模适度、体系完善、特色鲜明,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具有鲜明的学科专业特色,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承担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校企合作成效明显,能解决新能源产业中的重大问题。

5.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学科专业影响大。

6.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专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与相关学科相互支撑的能力和获取国内外信息资料的先进手段。

(二)基本原则

1.清晰定位。在综合分析已有基础、特色、优势和学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围绕国家能源战略,对接地方优势产业,服务新余发展大局,全面规划我校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建设整体战略,清晰定位,抓住核心和重点,加强学科专业布局与结构调整,切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走有自身特色的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之路。

2.注重团队。注重学术团队的领先性、层次性和稳定性;注重培养或引进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重视创新团队的形成,努力探索和实施整体引进学术团队;注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的优化,努力构建以学术大师、高水平科学家或专家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为学术骨干和大批硕士、博士、博士后参加的学术队伍,形成“大师领军, 团队作战”的良好局面。

3.创新机制。实行学科专业“特区”制度,赋予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充分的自主权,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实行特殊的管理、考核和评价机制,包括特殊提供学科专业发展所需要的各项经费,特殊引进学科带头人和梯队成员,特殊扶持科研成果产出,特殊营造学术环境,扩大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学术影响力,特殊给予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相关条件的优先配置。

4.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点要正确处理好四大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学科专业建设的关系,要注重学科建设,在科学研究、知识创新上出成果,也要注重人才培养,培养新能源产业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二要正确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三要正确处理好科学引领和对接产业的关系,既要注重科学引领,更要注重对接产业;四要正确处理好重点突出和整体推进的关系,既是重点突出既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光伏人才培养的优势,又要打造新的优势和特色,加快推进新能源领域的各项科学研究工作,逐步实现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从光伏到太阳能再到新能源的拓展和延伸,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学科专业优势。

(三)主要任务

1.2011年-2015年基本任务

(1)培育学术团队。引进院士或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或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2人,博士生导师2-3人。新能源类学科专业教研人员博硕比达到95%以上。培育1-2个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1-2个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培育国家级学科带头人1人、国家级骨干教师3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

(2)加强人才培养。从2011年起,每年新增1-2个新能源类及相关学科的本科专业,到2015年,全日制新能源类本、专科在校生超过3000人。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建成国家级特色专业1-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3门。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获批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1个。出版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5部。

(3)突出科学研究。获得省部级以上三大科研奖励(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5项以上。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和技术服务项目经费2000万元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和国际重要期刊发表论文200篇以上,其中SCI、EI、ISTP索引50篇以上。出版专著2-3部。

(4)重视国际交流。与世界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和实力雄厚的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多方位广泛合作,获得实质性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2项。

(5)注重实验室建设。建设结构优化、功能齐全的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实验实训条件,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3个。

2.2016年-2020年核心任务

(1)获得国家级三大科研奖励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15项以上。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5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项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予权,培养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数量和质量位于国内同类博士点前列。

(3)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

三、大力加强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是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的主体实施单位,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按照普通二级学院的2-3倍配备,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具有独立的人、财、物等方面自主权。在人员聘用、薪酬分配、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科研立项、新生录取、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国内外进修和交流等方面,学校均对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单列指标予以支持。学校每年用于新能源类学科专业人才引进、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方面经费1500万元以上,每年对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单列运行管理费100万元以上。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分学科专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科专业目标建设经费两部分,学科专业基本建设经费占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的70%;学科专业目标建设经费以当年学科专业完成的建设任务为指标进行核算。超出部分,予以奖励,上不封顶。学科专业基本建设经费在年初拨付,学科专业目标建设经费根据建设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于次年1月拨付。

(二)加强平台建设。加强新能源研究所建设,形成学科建设平台。研究所实行“首席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建立由首席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所在院系负责人组成的学科建设小组,形成以学科带头人为主导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首席学科带头人享有独立的人事聘用权和经费使用决策权,实现“责、权、利”对等。研究所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人制度等,固定编制20人左右,全部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流动编制10人左右,主要由聘请的国内外有成就的人作为客座教授而组成。研究所人员全部由首席学科带头人聘任和考核。研究所成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

(三)加强规划管理。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新能源研究所)必须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发展目标,围绕省、市、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制订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队伍建设等目标。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机制,建立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依据合同对相应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每年向学校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

各系(部)、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发展新能源类学科专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井冈山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摆上突出位置,理清思路,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实效,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争创一流,后来居上。

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新 余 学 院

2011年2月18日

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点点外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1〕5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校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新要求,推动学校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后来居上,争创全国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增强对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认识。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上下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思想,始终坚持教学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教学改革在学校各项改革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教学基本建设在学校各项建设中的优先地位。

2、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每学期要召开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每两年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会议。各院(系)党政一把手作为本单位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为教学第一线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要紧紧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个中心任务,找准位置,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校党政领导联系院(系)制度和听课制度,及时掌握、研究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营造重视教学、关心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力度。要不断加大教学经费的投入,到2013年,教学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达到25%,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教学差旅和体育维持的正常开支;之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实现持续增长。同时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研究、实践教学、大学生科技创新等教学专项经费。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教学条件。

4、培育优良教风和学风。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就业观,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勇于探索的精神,积极营造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5、注重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宣传力度,坚持以报道教学一线的题材为主的宣传工作方针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扬教学一线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教学工作的先进事迹,批评影响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不良现象,努力在我校形成良好的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舆论氛围。

二、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建立和完善师资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和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力争到2015年,教学、科研和教学辅助人员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70%以上,生师比控制在18:1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达到专任教师的9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达到20%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达到在编教师的45%以上,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达到25%以上。培育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1-2个,省级教学创新团队6个以上;国家级教学名师5个以上,省级教学名师20个以上。

2、坚持“外引”和“内培”并重的策略,不断优化师资学缘、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一方面,制定专门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另一方面,立足本校,以学历提升、国内外访问学者、岗前培训、挂职锻炼等形式,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引导、经费支持等措施,加大校内教师培养力度。同时,坚持从全国“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聘请一批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3、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切实做到新教师“先培训,后上岗”。充分发挥老教授的传帮带作用,支持和鼓励基础理论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的教授、副教授通过公开课等形式开展示范性教学。建立助教导师制度,选派教授、副教授担任青年助教的导师,定期开展指导工作,帮助助教掌握教学规律和授课技巧;助教通过导师安排完成随堂听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指导实习、考试阅卷、撰写教案等教辅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能力与水平。实施中青年教师“博士工程”,鼓励45周年以下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

4、完善教师教学成果考核机制。健全教师教学工作档案,切实把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职称评聘、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坚持开展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活动,完善教学名师评比办法。制定和实施《点点外围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和《点点外围“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办法》,对荣获“教学标兵”的教师予以表彰和重奖,对教学效果差、位列同行评价或学生评价后5%的教师,经相关部门复评后仍不达标的,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三、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和创业能力为核心,把拓宽专业口径与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有机结合,把加强学科专业知识的基础与强调广泛的适应性有机结合,大力推进因材施教,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根据自身的优势和条件,探索建立行业和企业参与专业建设的人才培养新机制。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强化学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积极倡导不同专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实行差异化教学和分类培养。到2015年,建设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2个以上,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10个以上。

2、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以工学为主导,文理为基础,以新能源类学科专业为特色,全面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就业率为信号,以“提升层次、突出应用,培育优势、强化特色,拓展空间、促进融合”为原则,不断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按照“对接地方优势产业,服务新余发展大局”的办学理念,加快新能源类学科专业发展,打造学科专业特色和品牌。到2015年,建成国家级特色专业1-2个,省级特色专业20个以上。

3、积极推进课程建设。科学定位课程建设的目标、内容、途径和方法,科学构建核心课程体系和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加大精品课程建设力度,力争到2015年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2-3门,省级精品课程20门以上。制定和实施双语教学的激励措施和政策,积极推进双语教学课程建设工作。

4、健全、完善教材编写、选用和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编写,鼓励和支持教师编写反映学术发展前沿,适应新世纪教学改革要求,适应于应用型教育,内容新、水平高、特色突出、实用性强的优秀特色教材,杜绝低水平重复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到2015年,编写、出版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50部以上,其中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10部以上,获得省(部)以上奖励教材10部以上。鼓励和提倡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十二五”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各专业使用近三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达到50%以上,彻底杜绝低劣教材进课堂。

5、加强教学改革研究。以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为核心,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研究为重点,完善教研教改立项制度,推进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 加强优秀教学成果的应用推广,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建设与发展中重大项目和特色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力争取得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到2015年,完成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60项以上,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2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0项以上。

四、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1、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制定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确保实践教学的时间。本科专业列入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占总学分(学时)的比例,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不低于15%,理工医类专业不低于25%,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高于80%。

2、加强专职实验教学队伍与实验课程建设。建立专职实验员队伍,鼓励现有实验管理人员通过学习提高自身学历和能力;鼓励高职称教师担任实验中心主任或开放实验室主任;重视实验大纲和实验内容的更新,做好实验室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及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实验教学资料的存档工作,鼓励实验教师利用多媒体技术手段进行实验讲解和演示。

3、建立激励机制和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及科技竞赛活动,使学生通过参加各种竞赛,增加与社会接触的机会,激发学生从事科技创新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团队协作意识及合作精神。

4、大力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明确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加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步伐,通过改革基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各种途径与方式,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联系,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每个专业都应建立三到五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要加强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深化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加强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与交流,建立牢固的长期合作关系,真正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和完善校、院(系)、系三级建制,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编写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进度表、备课、课堂讲授、答疑、作业、命题、试卷印刷与归档、监考、阅卷、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成绩记载与录入、实验、实习与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基本教学环节的监控检查工作明确落实到院(系),真正把院(系)确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质量管理的中心。

2、建立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和实施《点点外围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建立对院(系)教研工作的量化考评机制,对院(系)在国家、省、校三级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优秀(精品)教材、教学成果、学科竞赛、教学比赛、教改课题及教研论文等评奖(审)中的获奖(立项)情况实行一年一次的考核,通过院(系)总分排队的方式,评选“教研工作”优秀院(系)。学校对优秀院(系)进行奖励,并适当增加教学经费投入,在新增专业、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评位于最后两名的院(系),在教学经费投入、新增专业和招生计划等方面,进行适当控制。

3、完善教师教研工作量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点点外围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将国家、省、校三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等教学基本建设项目项目等效认定为科研项目,在教师职称评审中予以业绩认可;根据教师在国家、省、校三级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优秀(精品)教材、教学成果、学科竞赛指导、教改课题及教研论文、教学类比赛中评奖(审)情况,以一定的记分标准分别计分,作为教师评优、职称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对教师超出额定基本教研工作量的部分发放奖励津贴,对未达到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在国家、省、校三级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中,要实行“鼓励申报,热情服务,严格评审,以评促建 ”的方针,力戒重申报、轻验收(评审),要科学合理地制定验收考核标准,严把质量工程项目“出口关”保证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准,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发挥学校资金的最大效益,促进优良学术风气的形成。

4、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队伍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配备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充实教学管理岗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队伍稳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教学管理队伍。要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提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定期对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现代教育教学管理等相关的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各级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管理水平。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敬业精神,必须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服务工作,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5、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科学安排、严格控制、有效规范学生的校外活动,防止影响和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制订校园噪音控制办法,严格管制校园内机动车鸣笛、施工噪音、教学楼附近大声喧哗和高音喇叭,保持校园安静清雅。

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新 余 学 院

2011年3月4日

点点外围教材管理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1〕1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材选用、教材供应程序,加强我校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工作力度,保证高水平的教材进入课堂,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材选用

(一)教材选用的原则

1.统一原则。为了确保教材供应质量和提高课前到书率,全校所有教材(包括教师用书、学生用书)都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统一订购,严格禁止其他单位和教师个人向学生征订发放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2.选优选新原则。要优先选用近3年的优秀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或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杜绝使用质劣包销的教材,提高优秀教材的选用率。

3.优化配套原则。为了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优先选用配有声像、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多媒体软件的教材。

4.同一性原则。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每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择同一版本教材,某些课程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或者由于教学改革需要,需选用不同版本的教材,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方可预订。

(二)教材选用的程序

1.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教务处下发的教材征订目录和具体要求,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根据培养方案认真选订教材,并认真填写《教材订购审批表》,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办理预订手续。

2.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对推荐的教材按照教材选用的原则,逐一进行审核,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选用。

3.经长期使用的优秀教材,在版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得另选其它版本的同类教材。

4.教材一经选定后不得擅自更换版本。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教材的,必须在教材购入之前,提交教务处批准。

(三)教材选用的征订与供应

1.征订的要求和办法

(1)建立优秀教材信息库。教务处每年收集优秀教材目录,备各二级学院选用时参考,为教师提供教材咨询。

(2)预订教材以当年公布的教材征订目录为依据,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每学期的开课情况,提出教材征订计划,办理预订手续。每年的五月份预订本年秋季使用的教材,每年的十一月份预订下一个春季使用的教材。

(3)各学院要加强选用教材的管理,保证高质量的教材进入课堂,要全面、深入调查研究本学科最新的发展状况,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有关教材信息,及时提出教材选用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教学运行科主要负责教材的预订,对不属于教材范畴的资料(含教师参考书和配套的声像教材、资料室用书),经审批后,教学运行科可根据需要受理。

2.教材供应

(1)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根据各二级学院的教材计划报请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由中标单位具体负责全校的教材供应。

(2)教学计划临时调整急需的教材,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组织应急采购,以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3)教材一经选用、购入,必须按期使用,不得因教师更换或其他不合理原因拒绝使用。

二、自编教材的管理

(一)内容与范围

凡由我校在职教师,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需要,经过申报、审批等程序,自主编写(著)或参与编写,可纳入教材管理范畴的文字教材和电子教材(包括课程讲义、习题集、教学指导书、实验实习指导书、教学参考书等)。教师个人自行撰写的非教材(专著、论文等)不属此列。具体内容为:

1.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为新开设课程且国内无相应正式出版教材可供选用的。

2.国内有相应教材,但其内容、体系不符合我校教学要求,需要编写补充的教材。

3.反映我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建设水平、教学改革成就的具有学校特色的新教材或补充教材。

4.结合教学改革,在内容体系方面有重大突破、反映先进教育思想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材。

5.纳入国家、教育部规划的教材。

(二)编写的原则与要求

1.自编教材要遵守国家出版物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学术规范,杜绝版权纠纷。

2.编写教材要注重质量,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教学适用性,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取材合适,深度适宜,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

(三)使用审核程序

1.自编教材提交使用时,需由编者(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点点外围自编教材使用申报表》,经所在教研室和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连同样书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选用。

2.自编教材必须是国家规划、二十一世纪教材,国家级、部(省)级优秀教材,全国统编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省级以上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材方可使用。

(四)使用办法

1.经批准使用的自编教材,应是获得全国统一的书刊号,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并按常规教材征订程序申报征订,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交中标单位组织供货并统一发放、统一结账。其折扣率按照学校当年教材采购招标的最低线执行。

2.自编教材使用年限同一版本不超过两年。

3.在同等水平条件下优先选用我校教师的自编教材。

4.未经学校审议同意,擅自使用自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擅自向学生发售其主编、参编或协编教材的,学校将终止其教材使用,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点点外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1〕1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以及省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就我校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政课的重要性

思政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思政课的作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当代大学生,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新的形势对思政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政课教育教学,把思政课教育教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思政课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始终坚持教育教学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开拓创新,使思政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三是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和保障体系,深化教学改革,实现教学方式方法多样化、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四是要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五是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在全校形成关心和支持思政课建设的良好氛围。力争到2015年,使我校思政课建设水平达到省内同类院校领先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思政课建设机制

1.学校党委和行政要把深化思政课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作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营造关心和支持思政课建设的良好氛围。思政课建设实行党委直接领导,校行政负责协调实施,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会议决议能够及时落实。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学期作一次“形势与政策”报告并听课2次以上,定期听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

2.进一步健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以下简称“思政部”)是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其职责是:统一管理思政课教师,负责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梯队建设等工作。

3.建立思政课教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召开,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思政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立项、社会实践、经费保障等各方面政策和措施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思政课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1.合理配备思政课教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政课教师队伍。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实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思政课教师。本专科思政课专任教师总体上按不低于师生1︰350—400的比例配备。

2.实行思政课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思政课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新任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工作期间应兼职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3.不断充实教师队伍。近年重点引进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中共党员教师。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吸引、鼓励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和优秀辅导员担任思政课兼职教师,促进专业课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之间的教学融合;聘请理论研究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开设专题讲座;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立高等学校之间教授互聘、优势互补的教学协作机制。

4.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重点深化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教师研修和在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着力提高新任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坚持每次开课前的全员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开课。鼓励中青年学术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到知名高校进行学术交流、参加项目研修。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使教师进一步了解国情省情,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丰富教学素材。每学年至少安排1/4的专任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安排专任教师进行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原则上每4年轮修一次。

5.积极建设开展教学团队建设,在校级教学团队立项和省级教学团队推荐申报上给予一定倾斜。定期开展科研和教研活动,对教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教学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集体攻关。组织好集体备课、相互听课和教学观摩等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力争3年内使每位教师的教学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普遍达到教学质量优秀。

6.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思政课教师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思政课教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思政课教师应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要按照“学术探讨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加强对思政课课堂教学的考核和督查,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教师,不得从事思政课教学。

五、加强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增强思政课的实效性

1.思政部要把凝练学科方向、提高科研水平、建设学科队伍与改进思政课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要大力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为加强思政课建设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要将思政课主要课程继续纳入校级精品课程进行建设,在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努力把我校思政课建设成为省级精品课程。

2.学校要创造条件支持思政课教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参评各种科研成果奖等。对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给予一定的倾斜,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研课题,力争取得较高质量和较大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

3.按照本专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的规定,根据学校培养人才层次,落实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无挪用或减少课时的情况。

4.思政课教师要以教材为教学基本遵循,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上下功夫,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驾驭、精辟讲解。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探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大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案例式、研究式教学。多用喜闻乐见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思考,把科学理论讲清楚、说明白。

5.定期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推广先进教学方法,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和共享。重视发挥多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倡导在教学中使用新技术新手段,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开发网络教育资源,形成网上网下教学互动、校内校外资源共享。积极探索科学的考试考核方法,重点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六、足额投入经费,为思政课建设提供条件保障

1.按照教育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的要求,足额投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科研活动、学生思想状况调研及购买图书资料等方面工作,专款专用,以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运转。

2.加强硬件条件建设。根据思政课建设需要,不断改善思政课教学的办公场地、图书资料室和相应的工作条件。为便于思政部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教师业务学习,进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项调研和教学探讨,在图书馆专设思政部资料室,同时配备投影仪、电脑、会议桌等办公设施,用于教师集体备课。

中共点点外围委员会

新 余 学 院

2011年12月9日

点点外围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1〕1号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激励机制,促进各教学单位和各教研室认真抓好教学工作,注重课堂教学,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价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评价范围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包含我校所有从事普通本科、专科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的在岗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专职教师因进修、长期病假等经学校批准的原因未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不予考核,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未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不予考核。

二、教学质量评价范围

本办法的评价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各环节,其中实践教学包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

三、教学质量标准

根据理论、实验、实习(实训)和课程设计等各教学环节性质不同,设置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表。质量标准体系涉及理论和实践教学各环节,贯穿了从教学准备、教学实施到教学效果的全过程。针对学生这一评价主体的特殊性,本办法单独设置了学生评价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由教务处组织网上评教)和同行评价(由院系组织,采用所附质量标准评价表)和校领导、督导组评价三部分组成,前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因学生评价的主体随学生年级、专业而变,其评价态度、评价标准尺度不一,评价分数的可比性不强,而同行评价的主体相对稳定,故学生评价与同行评价分数不加权相加。校领导、督导组随机听课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

2.院(系)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院(系)或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实施质量评价。

3. 实行在编教师与外聘教师分类评价。

4.评价方法与要求。评价采取量化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1)学生评价。学生评价采取网上评教,由教务处组织,学生所在院(系)具体实施。学生根据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对承担本班教学任务(为独立设课的教学环节)的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对跨单位教学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学生所在单位及时反馈给教师所在单位。

(2)同行评价。各院系(教研室)应选派师德高尚、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教师组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根据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本院系(教研室)所有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3)校领导、督导组评价。校领导、督导组采取随机听课评价,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校领导、督导组评价达不到75分以上的,同行评价分不能为良好;60分以下的,同行评价分不能为合格;50分以下的,经学校同意后,暂停其授课资格,由相关院(系)安排其他教师接替其教学任务。

5.评价分数的计算。

(1)各院(系)根据教师所承担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工作量确定各教学环节所占比重(院系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比例),加权计算同行评价得分;学生评价得分根据教务处设定的课堂评价标准由学生网上评教后,教务管理系统直接提供,承担多门课程或多个班级教学的教师学生评教得分取平均值,参评率低于50%或参评人数低于20人的评教结果不参与计算。

(2)学年评价总分取学年内两个学期评价分的平均值。

6.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以院(系)为主,学校审核。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网上评价一般在每学期第15-16周;院(系)同行评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15-19周。

7.各院(系)可根据以上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教师(含外聘)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与本校教师同步进行。

8. 各院(系)在组织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评价结果及使用

1.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同时是教师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在教学评价的基础上,学校将按照《点点外围“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评选“教学标兵”。

2.各院(系)按在编和外聘教师两大类别,报送院系(教研室)全体教师的同行评价分和学生评价分,报送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

3.按在编和外聘教师两大类别,对位列各院系(教研室)同行评价或学生评价后5%的教师(四舍五入,不足1人按1人计),下一学期由教务处会同校监察室、督导组对其进行复评,如确认为不达标,则暂停其授课资格,安排参加听课、转岗或自费进修学习。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外聘教师资格。

4.按在编和外聘教师两大类别,位列各院系(教研室)高级职称和中、初级职称组同行评价或学生评价前10%的教师为“教学标兵”的候选人(四舍五入,不足1人按1人计),在此基础上,学校组织预赛和决赛遴选出学校“教学标兵”,并按《点点外围“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对“教学标兵”予以重奖和表彰。

六、经学校批准,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推行不同于本办法规定的教学质量评价方式改革的试点。

七、本办法自发布学期起开始试行,本办法与学校其它有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点点外围“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2.点点外围理论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3.点点外围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4.点点外围实习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5.点点外围课程设计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6.点点外围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

7.点点外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

附件1:

点点外围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1〕1号

为进一步确立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客观公正的教学标兵遴选和管理机制,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全面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与造就一批优秀的教学标兵和教学名师。

二、遴选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学工处、教学督导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教学标兵遴选的组织、监督和教学标兵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学校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遴选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教学标兵候选人资格审查、遴选组织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学校每2年组织一次教学标兵遴选。

(二)遴选条件

1、参选教学标兵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集体荣誉感强。

(2)认真履行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学院教学规章制度。

(3)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在编在岗教师。

(4)近2年内,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5)近2年内,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

2、受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教师不能参加遴选。

(三)遴选人数

全校每次遴选表彰的教学标兵的总人数为10人。

(四)遴选程序

教学标兵的遴选分为初评、课堂教学的预赛和决赛三个步骤进行。

1、初评

(1)从各院(系)甲组(高级职称教师组)和乙组(中、初级职称教师组)中,分别选取位列同行评价或学生评价前10%的教师,作为教学标兵初评的候选人。

(2)学校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对初评候选人的教案、课件等备课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预赛阶段。

(3)上一届教学标兵可直接进入初评阶段的评审(不占指标)。

2、课堂教学预赛

(1)学校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组织2-4名校外专家根据课堂教学评比要求,对参加课堂教学预赛的教师进行评比,分甲组(高级职称教师组)和乙组(中、初级职称教师组)进行。

(2)专家组由20名在不同学科教育教学等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且专家组至少有1-2名与参赛教师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家。

(3)通过课堂教学预赛,按照拟表彰教学标兵总人数的2倍,确定参加下一轮课堂教学决赛的教师名单。

(4)进入决赛的教师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学校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学校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裁决,如参赛教师确有问题,则取消其参加决赛资格,根据课堂教学预赛专家组评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决赛教师。

3、课堂教学决赛

课堂教学决赛评委由50名学生和50名教师组成,学校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在全校范围选取50名学生评委,要求学生评委中都有均等比率的学生人数学习过决赛的课程,学生评分权重占40%;在全校范围选取50名教师评委,要求教师评委中都有均等比率的教师人数是决赛课程或相近专业的任课教师,教师评分权重占60%。决赛评委会对参加决赛的教师进行综合评分。

三、教学标兵奖励和权利

(一)学校召开表彰大会表彰荣获点点外围教学标兵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二)教学标兵任期两年,每年享受10000元的教学标兵专项津贴。

(三)荣获教学标兵的教师优先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荣获教学标兵的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培训和学术会议,优先推荐参加省教学名师评选。

(五)累计荣获2次教学标兵的教师,学校将资助其主编教材1部。

四、教学标兵的义务

1、2年内每学期至少进行公开示范教学1次;

2、每学年完成学校安排的本、专科教学任务,不允许在校外兼职、兼课;

3、提供自己的教案和多媒体课件,给全校师生学习交流;

4、每年写一篇教学工作总结和一篇教学心得体会或公开发表一篇以上教研论文。

五、附则

1、凡触犯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的教师,取消其教学标兵的称号。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标兵遴选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点点外围理论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标准分值

评 价 等 级 标 准

评价得分

优 秀

合 格


1

教学

态度

(10分)

道德高尚、为人师表、教学严谨、热爱教学、精神饱满,严格遵守教学规范,对学生严格管理

教学态度端正,精神状态一般,能遵守教学规范

 

2

教学

准备

(10分)

熟悉授课内容及相关领域知识,安排教学进度;精心备课,教案规范;教学文件齐全、规范,满足教学需要;教学进度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教学规律

比较了解授课内容;备课较认真,教案基本规范;教学文件基本齐全,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3

教学

内容

(15分)

依据教学大纲,内容正确,信息量大;重点突出、难点讲好;能根据课程特点吸收、介绍该学科发展新成果;严格按照教学进度开展教学

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正确;重点、难点不够突出;基本按照教学进度开展教学

 

4

教材

选用

(5分)

教材质量好,适合教学要求,选用近三年出版的优秀教材

教材基本能够适应教学要求

 

5

教学方法与手段

(10分)

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根据课程特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兴趣;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效果好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较单一,偏重讲授能根据课程性质要求适当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6

课堂

组织

(15分)

能充分有效利用上课时间组织教学;思路清晰,条理分明;板书工整,安排合理;课堂气氛活跃,课堂秩序好

思路基本清晰,能够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板书认真,不杂乱;能够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

 

7

作业与

辅导

(10分)

作业量适中,有利于学生巩固知识、训练能力;批改认真、及时、规范、细致;有必要的点评,能及时讲解;常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能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一定量的作业,能按时批改作业;课外有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8

考核

(10分)

试卷重点突出,难度适中;阅卷工作细致、有序、规范;试卷分析准确、科学

试卷基本符合教学大纲;批改比较认真,成绩登录准确;试卷分析比较齐全,基本符合要求

 

9

教学

效果

(15分)

学生牢固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思辨能力和自学能力均有显著提高;学生满意度高

学生基本掌握所学知识,对本课程的学习有一定兴趣,思辨能力、自学能力有所提高

 

评价总得分

 

备注: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本评价表给出了优秀和合格的标准,其中介于两者之间的为良好,低于合格的为不合格;评价者根据评价等级标准对各项评价内容作出评价;评价总得分(S)= ∑( 评价项目标准分值×评价等级系数)(其中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0.8、0.7、0.5)。


附件3:

点点外围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标准分值

评 价 等 级 标 准

评价得分

优 秀

合 格


1

教学

态度

(10分)

道德高尚、为人师表、教学严谨、热爱教学、精神饱满;严格遵守教学规范,对学生严格管理

教学态度端正,精神状态一般;遵守基本教学规范,按时上下课

 

2

实验教学准备

(10分)

熟悉实验目的、内容,实验时间安排合理;实验用品齐备,仪器、设备完好,能保证教学需要;认真做好预备实验

了解实验目的、内容,实验时间安排比较合理;实验用品基本齐备,仪器、设备基本保证教学需要;备课比较认真

 

3

教学

文件

(10分)

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齐全、规范,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满足教学需要

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基本齐全,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4

实验教学内容

(10分)

教学内容依据实验教学大纲,重点突出;开出的实验项目符合教学要求,能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教学目的、要求明确;注意把最新科研成果引入教学中

教学内容依据大纲要求,教学目的、要求比较明确;能够完成每节课的教学任务

 

5

实验教学组织与指导

(20分)

实验讲解、分析思路清晰;示范操作规范、熟练;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实验指导认真、及时,正确无误,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操作;能及时讲解总结实验中存在问题;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实验项目兴趣较高

了解实验内容,实验讲解比较清楚;示范操作比较熟练;实验指导基本到位;能够讲解、总结实验中存在问题;学生基本遵守课堂纪律

 

6

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

(10分)

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

教学方法比较合理;对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和动手能力有一定的帮助

 

7

实验报告与实验考核

(10分)

学生实验报告格式、内容符合规范,质量高;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记载准确、合理、规范

实验报告齐全,格式、内容基本符合规范;实验报告批改比较认真,成绩记载准确

 

8

实验

效果

(20分)

实现了实验目的,学生掌握了实验所学知识和操作技能,分析、处理实验数据能力强,动手能力、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基本实现了实验目的,学生基本掌握了实验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处理实验数据能力和动手能力有一定提高

 

评价总得分

 

备注: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本评价表给出了优秀和合格的标准,其中介于两者之间的为良好,低于合格的为不合格;评价者根据评价等级标准对各项评价内容作出评价;评价总得分(S)= ∑( 评价项目标准分值×评价等级系数)(其中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0.8、0.7、0.5)。


附件4:

点点外围实习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标准分值

评 价 等 级 标 准

评价得分

优 秀

合 格


1

教学

态度

(10分)

道德高尚、为人师表、教学严谨、热爱教学、精神饱满,严格遵守教学规范,对学生严格管理

教学态度端正,精神状态一般,遵守基本教学规范

 

2

实习教学准备

(10分)

熟悉实习目的、任务和内容;实习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周全;实习基地准备充分,满足实习需要

实习目的、任务和内容基本明确;按时制定实习计划

 

3

教学

文件

(10分)

实习指导教案、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齐备、规范,满足实习教学需要

实习教学文件基本齐全,基本满足实习教学需要

 

4

实习教学内容

(10分)

严格依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安排实习,针对性强;能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达到综合训练的效果

基本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安排实习,基本能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5

实习组织指导

(25分)

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严格按照实习计划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指导及时,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实习基地指导人员与指导教师密切配合,主动、及时的做好实习安排、指导工作;实习秩序好,实习单位(人员)对学生反映好

基本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能按照实习计划组织实习,指导时间满足学校要求; 指导教师尚能注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习基地指导人员基本能配合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安排、指导工作;实习秩序一般

 

6

实习报告与考核

(15分)

实习报告填写符合规范要求;批改及时、认真、规范,能及时总结;指导教师严格按规范对进行成绩评定,及时上交实习有关材料

实习报告基本填写符合规范要求;批改不够及时,指导教师基本按规范对进行成绩评定,并交齐实习有关材料

 

7

实习

效果

(20分)

实现了实习目的、任务;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显著提高,实习收获大

基本实现了实习目的、任务,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一定提高,实习收获一般

 

评价总得分

 

备注: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本评价表给出了优秀和合格的标准,其中介于两者之间的为良好,低于合格的为不合格;评价者根据评价等级标准对各项评价内容作出评价;评价总得分(S)= ∑( 评价项目标准分值×评价等级系数)(其中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0.8、0.7、0.5)。 实训教学环节同此表。


附件5:

点点外围课程设计教学质量标准及同行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标准分值

评 价 等 级 标 准

评价得分

优秀

合格


1

教学

态度

(10分)

道德高尚、为人师表、教学严谨、热爱教学、精神饱满,严格遵守教学规范,对学生严格管理

教学态度端正,精神状态一般,遵守基本教学规范

 

2

课程设计准备

(10分)

熟悉课程设计的目的、内容、要求;课程设计计划安排明确、合理,组织有序

了解课程设计的目的、内容、要求;计划安排基本明确

 

3

教学

文件

(10分)

课程设计教学文件齐全、规范,满足教学需要

课程设计教学文件比较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4

课程设计选题

(10分)

选题有新颖性,有一定深度;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合作精神和独立工作能力

选题比较简单,深度不足;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和独立工作能力

 

5

课程设计组织与指导

(25分)

课程设计目的、要求明确;经常对学生进行集中和分散指导;指导能力强,能熟练解决课程设计中的疑难问题;善于启发思维、开拓思路,学生易于接受

及时下达课程设计任务,目的、要求基本明确;基本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指导能力一般

 

6

课程设计大作业与

说明书

(15分)

学生课程设计说明书齐全、规范,质量高;及时、认真审阅课程设计说明书,作出准确评价;课程设计大作业批改及时、规范;课程设计答辩组织合理、有序,严格按照标准评定成绩,成绩记载规范、准确

学生课程设计说明书齐全,质量一般;能按要求审阅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大作业批改及时;课程设计答辩组织比较合理,能按照标准评定成绩,成绩记载准确

 

7

课程设

计效果

(20分)

实现了课程设计目的,学生能够结合课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明显提高

基本实现了教学目的;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一定提高

 

评价总得分

 

备注: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本评价表给出了优秀和合格的标准,其中介于两者之间的为良好,低于合格的为不合格;评价者根据评价等级标准对各项评价内容作出评价;评价总得分(S)= ∑( 评价项目标准分值×评价等级系数)(其中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0.8、0.7、0.5)。


附件6:

点点外围教师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标准分值

评价内容

评价得分

1

课堂管理

(18分)

注重维持课堂秩序,关心并严格要求学生,及时制止课堂讲闲话、吃早点、听MP3、睡觉、看报纸等不良现象;


2

坚持考勤点名,考勤与成绩挂钩,学生迟到、旷课现象少,学生听讲积极性高


3

作业与辅导

(12分)

及时布置作业,批改认真细致,常对学生进行答疑和辅导


4

教学态度

(15分)

律己以严,为人师表,不随意更改教学进度或缩减教学内容,不随意停课换课,补课及时;教师上课早退、迟到现象少


5

教学方法

与手段

(15分)

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手段先进,思路清晰,重点突出,信息量大


6

教学效果

(40分)

知识全面,讲解娴熟,学生收益大,兴趣高,受到学生普遍欢迎


7

您对该教师

的宝贵建议


评价总得分


备注: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0.8、0.7、0.5,评价总得分(S)= ∑( 评价项目标准分值×评价等级系数)。此评价表用于学生网上评教。


附件7:

点点外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

~ 学年第 学期)

院(系)(盖章): 院(系)负责人:

教师姓名


职 称


党政兼职


类别

课程(指导工作)名称

班 级

学时

院(系)核定标准学时

小计

合计

理论教学工作量















实践教学工作量













承担任务名称

起止时间

获奖情况(教学)











评价类别

学生评分

同行评分


有无教学

事故

评价分值



/





/





评估等级


学校审核


注:1、基本情况由教师本人填写,院(系)审核。

2、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

3、本表一式两份(可打印),经学校审核后,一份学校存档,一份院(系)自存。

点点外围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1〕3号)

第一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其工作量是考核全校教职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的主要指标。对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人员的教研工作量核定,作为业务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津贴核算的依据。

第三条 教研工作量即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工作量,其核定范围包括教学研究课题、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成果鉴定、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学科竞赛等教学研究与建设工作。

第四条 教研工作量级别设置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工作量分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和校级四个级别。其中:

国家级项目、成果系指由教育部直接负责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部省级项目、成果系指由教育部各司、省教育厅或中国高教学会等国家级学会负责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厅市级项目、成果系指由江西省高教学会等省级学会或教育部各司直属单位如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等负责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校级项目、成果系指由学校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第五条 教研工作量计算原则

教研工作量以分为单位进行统计。教研分是教师完成教研工作量的指标依据,是衡量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完成一定的教研工作量。同一内容的成果或项目不重复核计教研工作量,依就高原则。

(一)教研工作量计算公式

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为:A=ΣAi

其中:Ai—教学研究与建设单项工作量的得分(i=1,2,3,…)

(二)教研工作量分配办法

学校根据每年度实际的教学研究与建设情况,将工作量分配给项目负责人或论文第一作者,由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分配到参与研究与建设的各个成员,或按照分配系数计算各个成员的工作量。分配系数计算办法为:

1.独立完成为1;

2.多人合作由负责人按下表计算或根据实绩进行分配:

表1 多人合作完成教研工作量分配系数

合作人(单位)数

完 成 人(单位)署 名 顺 序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一人(个)

100%







二人(个)

80%

20%






三人(个)

70%

20%

10%





四人(个)

60%

20%

10%

10%




五人(个)

60%

20%

10%

5%

5%



六人(个)

55%

20%

10%

5%

5%

5%


七人(个)

50%

20%

10%

5%

5%

5%

5%

注:属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课题、成果、论文、教材等),原则上国家级项目的前7人,省级项目的前5人计算工作量。我校人员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项目,主持人或第一作者须为我校教师,工作量计算时,也须按系数扣除外单位人员工作量。

第六条 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教学研究论文

教研论文计分方式依据发表刊物级别进行统计,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2 教学研究论文发表刊物计分标准

类别

我校认定的国际权威学术刊物

我校认定的国内权威学术刊物

国内一般核心学术刊物

一般学术刊物

得分

300

100

60

30

注:教研论文的审核与统计以科研处数据为准。

(二)教学研究课题

教学研究课题的计分方式依据课题等级进行统计,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3 教研课题等级计分标准

类别

国家级

部省级

厅市级

校级

等级

重点

一般

重点

一般

自筹

重点

一般

自筹

得分

600

400

50

300

200

100

100

60

20

50

20

0

(三)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包括各级教学成果奖、教育软件奖、优秀教材奖等与教学相关的奖项。

1、教学成果类奖项

教学成果类奖项包括各级教学成果奖,计分标准如下:

表5 教学成果奖计分标准

类别

国家级

教学成果奖

部省级

教学成果奖

厅市级教学

成果奖

校级教学

成果奖

等级

得分

4000

2000

1000

800

600

300

180

120

90

150

100

50

说明:重复获奖时取高者或者补差。

  2、教育软件奖(含多媒体课件)

教育软件奖的教研工作量的计分标准如下:

表6 教育软件奖计分标准

类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得分

200

150

100

100

80

50

60

40

30

50

30

20

说明:重复获奖时取高者或补差。

3、优秀教材奖

各类教材获各级优秀教材奖,按其获奖的级别计算教研工作量,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7 优秀教材奖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等级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得分

300

200

150

150

100

80

90

60

45

80

50

30

说明:重复获奖时取高者或补差。

  (四)教材建设

教材系指用于高等教育及其他成人培训的教材(含CAI等电子教材)。教材建设工作量包含各级教材建设项目级别工作量、教材项目经费工作量、教材出版工作量。

1、教材建设项目级别工作量

教材建设项目应是由学校组织申报的项目,其级别工作量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8 教材建设项目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得分

300

150

70

30

说明:

1.国家级教材建设项目为教育部公布的 “十二五”等规划教材或精品教材、教育部审批立项的教材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教材等;省级教材建设项目为省教育厅立项的省重点教材以及获得部、省级奖励的教材等;市级教材建设项目为市教育局立项的教材建设项目以及获得市级奖励的教材;

2.教材建设立项占1/3工作量,教材建设结题(以正式出版并列国家、省规划或获奖为依据)占2/3工作量。

3.重复立项或获奖时取高者或补差,包含在精品课程建设中的教材,归到精品课程建设中计算,教材建设中不重复计算。

2、教材出版工作量

教材出版工作量根据实际撰写的字数计分,计分标准如下:

表9 教材出版级别计分标准

等级

部编(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

省级、其它部编

自编

得分

15分/万字

8分/万字

5分/万字

(五)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包括各级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按其课程建设的级别计算工作量,计分标准如下:

表10 课程建设计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精品课程

省级精品课程

校级精品课程

类别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得分

200

400

100

200

50

100

说明:重复立项时取高者或补差。

(六)教学团队

各级教学团队的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如下:

表11 教学团队计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教学团队

省级教学团队

校级教学团队

类别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得分

200

400

100

200

50

100

说明:重复立项时取高者或补差。

(七)专业建设

1、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实验区建设

各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包括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专业,实验区系指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和实验区均按级别计算工作量,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13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实验区建设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类别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得分

600

400

300

200

150

100

说明:同一专业获各级别重点专业时,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2、新专业建设

新专业建设工作量包括申报成功和学士学位评估(专科专业不含此项)两方面,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14 新专业建设工作量计分标准

建设类型

申报成功

学士学位评估

标准分

100

100

说明:

1.新专业建设工作量中,申报成功的工作量在新专业获批的当年计发;申报工作指参与新增专业规划论证、筹备建设、培养方案制订等工作。

2.学士学位评估是新专业第一届学生进入第八学期接受省教育厅的新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评估,其工作量根据学位评估结果,在第一届学生毕业的当年计发,评估不合格的专业不计发该工作量。

(八)实践教学建设工作量

1、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建设按立项级别计算工作量,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15 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量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类别

立项

验收合格

立项

验收合格

立项

验收合格

得分

200

400

100

200

50

50

说明:不同级别重复立项时,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2、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按立项级别计算工作量,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16 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计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得分

100

200

50

100

20

50

说明:不同级别重复立项时,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按级别计算工作量,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17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类别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立项

验收

合格

得分

600

400

300

200

150

100

说明:不同级别重复立项时,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九)其他教研工作量

1. 代表学校参加文艺演出等活动,每指导1个个人节目(独唱、独奏等)计5分教研工作量;每指导1个集体节目(如合唱、合奏等)计10分教研工作量;代表学校参加书展、美展等活动,每指导1个学生的作品计5分教研工作量。

2. 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活动,每指导1个个人项目计5分教研工作量,同一个个人项目指导人数每增加一人加3分教研工作量;每指导1个集体项目计10分教研工作量。

3. 代表学校参加创新项目竞赛、学科竞赛以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等活动,每指导1个个人项目计10分教研工作量;每指导1个集体项目计15分教研工作量。

4. 教师代表学校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讲课比赛等教学竞赛活动,每次计5分教研工作量,如认定为教学成果奖则按教学成果奖计分标准计算。

5. 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每个专业计50分(编写工作计40分,审核计10分);编写教学大纲经审核合格后每门课程计15分教研工作量;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厂家提供的指导书除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指导书经审核合格后每份记10分教研工作量。

6. 统一安排的听课或在规定的听课节数内,每听1节计0.5分教研工作量。

7. 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需要给予教师教研工作量的项目,由各院(系)补充提出。 

8. 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类活动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派出的,官方权威机构主办的专业演出、展出或竞赛。统计成果时要出示主办方邀请通知和学校批准参会、参赛和参展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教研工作量的考核

(一)根据我校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工作实际,我校全体教师年额定教研工作量基础分分别为:正高职称:60分;副高职称:30分;讲师:15分。初级职称教师教研工作量不为零即为达到额定教研工作量;行政坐班人员和课程教学工作量超过基本课程教学工作量1倍的教师可按以上标准1/2执行。

(二)教研工作量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为:达到额定的教研工作量的200%为优秀;达到额定的教研工作量的150%为良好;达到额定的教研工作量为合格;未达到额定的教研工作量的为不合格。

(三)教研工作量计分统计以年度为单位,每年6月份由院(系)负责组织教师填报上一年度《教师年度教研工作量申请表》,院(系)核算汇总,形成《院(系)教师教研工作量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章后连同佐证材料报教务处复核审定。

(四)教研工作量的考核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既关系到教师个人业绩,也关系到院(系)投入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工作整体情况,各院(系)要本着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好教师教研工作量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教务处将对各院(系)审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计算和考核过程中如出现较大争议,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教研工作量排序分列全校前10名的人员,授予“年度教研先进个人”,单位教研工作量排序总分列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年度教研先进单位”,并分别给予表彰。(单位教研工作量排序总分=本系部教师教研工作量总和/本系部教研工作量记分总人数)

(二)教研工作量奖励津贴的发放,每年1次。教研工作量奖励津贴(元)=(个人教研分-个人相应额定教研分*150%)*教研职称津贴(暂定为20元/分)。

(三)对于同时计算科研工作量的项目,给予科研津贴奖励的,就不再重复计算教研津贴。

(三)当年没有完成相应额定教研分的,在年终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中不能评“优”。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可在实施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1〕4号)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型的高素质本科专门人才和高素质技能型专科人才,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等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规定与要求

㈠学科竞赛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专科生,学分获取时间为本、专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科竞赛项目,并取得相应学分。

㈢专科生获得学科竞赛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部分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本科生获得学科竞赛学分必须不少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活动模块规定的4个学分。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

学科竞赛是指各级各类学生科技、技能竞赛,如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竞赛、电子电脑大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电子商务大赛、英语演讲大赛、英语口语大赛、就业技能大赛、产品设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健美操大赛、写作竞赛、文学创作竞赛和新闻写作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等。

第三条 学科竞赛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学科竞赛学分:

㈠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㈡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㈢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属各教学单位负责,每年度二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各院(系)要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教学院(系)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分认定程序

㈠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 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上交所在院(系);

㈡审核:对照《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由工作组组长组织认定;

㈢公示:经所在院(系)确认后,由院(系)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㈣记载: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所在系统一录入,记入学生成绩,并交一份总成绩单到教务处教务科学籍备案。

各单位应把每次学分认定登记情况利用相关媒体(如网站)公布,以便监督。教务处对各院(系)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 学生填写的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取消该院(系)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八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单位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处理。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活动组织部门申报,经教务处确认后方可组织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针对专科在校生从2008级起开始与公选课管理办法配套执行,本科生从2010级起开始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配套执行。

第十条 各院(系)及竞赛活动组织部门可根据活动的特点制订实施的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新余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竞赛获得学分的相关条款同时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附件2.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1:

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级 别

获奖等级

学 分

备 注

国家级

特等奖

22


一等奖

20

二等奖

16

三等奖

12

优胜奖

10

省部级

特等奖

12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4

优胜奖

3

校 级

特等奖

5

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优胜奖

1

系级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注:1、若组队参赛获奖,按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0.5学分,到0.5学分后参加者每人获0.2学分。

2、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附件2:

点点外围学科竞赛学分认定申请表

院(系): 年 月 日

姓 名


学 号


专业

班级


序号

获奖日期

竞赛名称

主要内容

获奖

等级

申请学分

1






2






3






4






5






6






院(系)确认(认定理由、等级及学分):                         

院(系)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必须同项目证明材料一同申报、留所在院(系)存档, 电子表格可到教务处网页下载。

六、成人教育

点点外围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0日院长办公会修订)(余学院发〔2011〕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管理,不断提高成人教育培训、自考助学教学质量及管理水平,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人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学校其它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可按有关规定委托各二级学院承担成人教育、自考助学、培训的教学任务。学校成立自学考试委员会,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协调全校的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二、学费收费及使用管理

1.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培训的收费依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统一收取学费,除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按规定代收外,其它部门没有委托不得收取。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二级学院成人教育、自考助学、培训等课时津贴费用预算工作和经费的使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二级学院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及管理水平,核算教学课时相关费用,经费从成人教育学费、自学助考学费、培训学费中支付。由校财务处划拨给各二级学院课时费及管理费等费用所占学费比例在委托教学管理协议中规定。

3.学费收缴由财务处负责,财务处要提供缴费数据给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要依据缴费情况进行相关管理工作。

三、招生宣传管理

1.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按教育厅有关规定,聘请各二级学院相关教师参加成人教育、自学助考、培训的招生宣传。有相关经验的二级学院也可以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参加招生宣传,参加招生宣传的二级学院要进行审批登记,未办审批手续者一律取缔。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经批准参加成人教育、自考助学、培训招生宣传的二级学院进行招生宣传培训和检查工作,并对遵纪守法,严格按教育厅和学校规定进行招生宣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各二级学院需要与外单位联合举办成人函授教育,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对方签订协议,并存档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加强管理。

3.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应届毕业生报考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及在籍学生参加自学考试专升本助学的宣传,对报名的学生要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资格后组织集体报名。

4.各二级学院不得自行制定招生宣传广告,确有需要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发布,内容要求真实、准确。

5.继续教育学院每年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招生宣传费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经费从已收学费中支出。

四、教学管理

1.学校可以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委托各二级学院承担成人教育、自学助考、培训的教学任务。并与各二级学院签订承担教学任务协议书。在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的原则下完成好教学管理工作。

2.继续教育学院按专业情况委托二级学院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教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

①组织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申报、加强学科建设,制定教学助学计划。

②对各二级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教学进行督导、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按照有关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③组织报名报考,按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审核新生报考资格,做好网上报名,准考证制作,进行考籍管理、免考课程办理。

④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学籍注册及学籍异动工作。

⑤负责统一组织安排全校学生自考实践课程、毕业论文答辩以及相关的申请、报批和数据处理等工作,负责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办理和发放等工作,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⑥负责组织全国自学考试考务相关工作,成人教育期末考试抽考。

⑦组织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英语考试,学位资格的申请事宜。

⑧完成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与上级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完成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项工作。

3.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①建立成人高等教育、自考管理相应机构,配备1名教学干事(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项工作。执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 法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做到业务规范。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②积极协助学校申报新专业工作,认真学习,按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广泛宣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

③做好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各类数据整理与上报工作,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学生管理组织,并将各种信息及时传递到每个学生手中。

④认真组织本院所属学生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学计划、加强师资管理,负责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教学课表安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各单位应选聘责任心强、专业对口的优秀教师授课,按教学计划规定上课,并统计教师授课量报继续教育学院。

⑤各教学单位要力求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注重实习、实践课程的开设,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自考合格率。

⑥协助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本院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实践考试、考核工作和成绩登记,免考课程统计报表、毕业学生资格预审,毕业手续办理,毕业证发放等工作。

⑦加强学生思想教育,解决学生学习考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校继续教育的发展。

五、考试管理

1.自学考试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管理。

2.成人教育期末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成人高考按相关规定执行。

3.各类国家证书等级考试按国家考试条例规定执行。

4.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事故处理:

①考试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批准缺席考务培训,扣除本次培训的考务费。

②考试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擅自调换工作岗位,扣除该场考试的考务费,对责任人予以口头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参照《点点外围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③考试片区巡视人员要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巡视工作,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要对责任人予以口头批评,考生玩弄手机,可判该考生为违规,并追究该考场监考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

④考场监考人员未经考点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请人代监考、或擅自调换考场,或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扣除该场考试的考务费,造成一定影响,参照《点点外围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

⑤考场监考人员如被发现考试时间不在岗,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致使考场出现一人或无人监考现象,扣除该考场监考人员考务费,取消该考场监考人员本年度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资格,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

考试片区巡视人员在巡视时间擅自离开本片区岗位,或在岗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片区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扣除本场考试的考务费,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

保卫组工作人员考试期间(需提前 30 分钟到岗)擅自离岗,允许不相关的人员进入考场,扣除其该场次考试的考务费,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影响则参照《点点外围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务组和试卷收发组出现试卷的漏发或错发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扣除相应工作人员该场考试的考务费,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参照《点点外围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考试考务操作程序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扣除本次考试的考务费,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责任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

六、奖励办法和违纪处理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对于认真履行协议,规范管理,严抓教学质量,严格考试管理。在成教、自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考核评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呈校行政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从当年成人教育学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支出。

本办法的实施情况由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规定进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部门及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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